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泉港区
双溪水库工程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3〕358号
泉港区人民政府: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关于双溪水库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的请示》(泉港政地〔2013〕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泉州市泉港区境内工程建设占用农用地2.7707公顷(其中耕地0.0465公顷)、未利用地0.42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泉港区涂岭镇五社村水田2.5826公顷、旱地1.7027公顷、园地3.1707公顷、林地30.8086公顷、其他农用地1.4724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2017公顷、未利用土地0.3628公顷、其他土地3.6315公顷,溪西村水田0.0083公顷、其他农用地0.0016公顷,驿坂村水田2.0918公顷、园地0.4839公顷、林地1.4647公顷、其他农用地0.4393公顷、未利用土地0.5528公顷、其他土地0.2752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49.2506公顷;使用国有林地0.4113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49.6619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泉州市泉港区双溪水库淹没区及其工程建设用地。
二、泉港区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耕地开垦费和征(用)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泉港区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3年9月16日
扫一扫手机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