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石狮市
永祥路(石永二路至鸿山路段)工程建设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3〕360号

石狮市人民政府:


  《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石狮市永祥路(石永二路至鸿山路段)公路工程建设用地项目的请示》(狮政用地〔20122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石狮市境内农用地22.3298公顷(其中耕地12.6086公顷)、未利用地1.484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石狮市鸿山镇伍堡村园地0.0005公顷、其他农用地0.1081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1.6552公顷、交通运输用地2.1297公顷,锦尚镇港前村水浇地0.6713公顷、旱地0.1297公顷、园地0.0794公顷、其他农用地0.105公顷,厝上村水浇地0.658公顷、其他农用地0.3653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1994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4416公顷,卢厝村水浇地1.7198公顷、水田0.0808公顷、园地0.418公顷、林地0.2666公顷、其他农用地2.1387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1.3966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2353公顷、未利用土地0.194公顷、其他土地0.0409公顷,西港村水浇地1.5194公顷、旱地0.2756公顷、园地0.1357公顷、其他农用地0.2576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1012公顷、交通运输用地2.0156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069公顷、未利用土地0.0671公顷,谢厝村水浇地2.885公顷、园地1.3104公顷、林地1.0039公顷、其他农用地0.5224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4793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638公顷、未利用土地0.168公顷,杨厝村水浇地1.2507公顷、旱地0.88公顷、其他农用地0.6866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9945公顷、交通运输用地2.573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064公顷、未利用土地0.113公顷,永宁镇下宅村水浇地0.7007公顷、水田0.1255公顷、旱地1.7121公顷、林地1.4123公顷、其他农用地0.9107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9648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564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24公顷、未利用土地0.9018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37.1583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石狮市永祥路(石永二路至鸿山路段)建设用地。


  二、石狮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耕地开垦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石狮市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3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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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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