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秀屿区
2013年度第六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3〕361号

莆田市人民政府: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秀屿区2013年度第6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莆政土〔201314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莆田市秀屿区境内农用地22.4669公顷(其中耕地16.9358公顷)、未利用地0.048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秀屿区笏石镇丙  村水田0.5609公顷、旱地0.7398公顷、其他农用地0.2595公顷,大丘村水田0.2166公顷、其他农用地0.0293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2.4151公顷,度田村旱地1.3866公顷、林地1.3761公顷、其他农用地0.417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807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013公顷,吴黄村水田12.3112公顷、旱地1.2637公顷、园地0.0627公顷、林地0.1497公顷、其他农用地2.3139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8.7438公顷,杨林村旱地0.457公顷、园地0.1617公顷、林地0.6621公顷、其他农用地0.0985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0353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33.7548公顷;使用国有交通运输用地0.02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33.7748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莆田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用)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莆田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3916

扫一扫手机阅读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