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招商局漳州开发区
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
闽政文〔2008〕3号
漳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在招商局漳州开发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请示》(漳政〔2006〕24号)悉。经研究,原则同意在招商局漳州开发区范围内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由你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的有关规定,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具体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方案请你市在方案下发后的30日内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组织实施过程中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联系。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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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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