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国省干线联十一线
漳州龙文区段公路建设农用地转用
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6〕250号

漳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国省干线联十一线漳州龙文区段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漳政〔20161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漳州市龙文区境内农用地31.4675公顷(其中耕地14.0936公顷)、未利用地2.953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龙文区朝阳镇石井村旱地4.5852公顷、园地4.2111公顷、林地0.089公顷、其他农用地1.250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2174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1231公顷,书厅村旱地1.6273公顷、园地1.8327公顷、其他农用地0.2615公顷,西洋村旱地1.6669公顷、园地2.4182公顷、林地0.1007公顷、其他农用地3.0427公顷,郭坑镇扶摇村水田4.1927公顷、旱地2.0215公顷、园地2.543公顷、林地0.204公顷、其他农用地1.420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2879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1485公顷、其他土地0.5895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33.8339公顷;使用国有其他土地2.3639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36.1978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国省干线联十一线漳州龙文区段公路工程建设用地。

二、漳州市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漳州市人民政府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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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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