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 福清市等12个县(市、区)为初级 水利化县(市、区)的通知

闽政文〔2005〕5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

  为了促进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增强农业防灾抗灾能力,加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2000年,我省在福清市、漳浦县、南靖县、晋江市、泰宁县、将乐县、涵江区、顺昌县、永定县、武平县、霞浦县、寿宁县组织开展了第三批初级水利化县建设工作。三年来,各县(市、区)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领导下,经过全县(市、区)人民和水利干部、职工的不懈努力,初级水利化建设各项指标均达到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初级水利化县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1999〕文198号)确定的标准,并通过了达标验收。经研究,同意福清市、漳浦县、南靖县、晋江市、泰宁县、将乐县、涵江区、顺昌县、永定县、武平县、霞浦县、寿宁县为我省初级水利化县(市、区),并予授牌。

  各有关县(市、区)、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继续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为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扫一扫手机阅读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