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深化
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

闽政文〔2005〕107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
  
  你市上报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报批厦门市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请示》(厦府〔2004〕23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市人民政府上报的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二、请你市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04〕6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福建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的通知》(闽政文〔2005〕93号)和银监会、人民银行、财政部、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及本批复的要求,认真组织各有关部门做好改革试点的各项工作。
   
  三、经审核,你市农村信用社2002年末实际资不抵数额为41265万元;经国务院批准,你市可认购专项中央银行票据额度为20632.5万元(具体数额见附件)。人民银行、银监会将严格按照《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操作办法》(银发〔2003〕181号)、《农村信用社资金支持方案实施与考核指引》(银发〔2004〕4号)、《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中央银行专项票据兑付考核办法》(银发〔2004〕253号)规定的发行和兑付条件,向你市发行并兑付专项票据。请你市按照有关文件要求,认真做好申购、发行、兑付等工作。
  
  四、你市在抓好辖区农村信用社发展的同时,要将改革试点工作重点切实转移到明晰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强化约束机制和增强服务功能上来。要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相互制衡,提高治理效率;进一步加强完善农村信用社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全面推行劳动用工制度和工资制度改革,强化内部管理;在有利于稳定和发展的同时,加强农村信用社信息披露,建立基本信息报告和披露制度并提高经营透明度。
     
  五、你市要按照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关于加强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等三大计划审查和审核的通知》(福银〔2005〕43号)的规定要求,做好增资扩股、提高资本充足率、降低不良贷款的详细计划制定和上报工作;根据《福建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清产核资实施办法》要求,在认真做好清产核资和净资产分配工作的基础上,积极稳妥、依法合规地开展增资扩股工作。增资扩股必须遵循入股自愿原则,要实事求是地进行风险提示,不得以虚假、片面的宣传误导投资者。在股权结构比例设置上,既要防止股权过于集中而造成大股东控制,又要防止股权过于分散而形成内部人控制。
    
  六、要加强对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要在你市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各有关部门紧密配合,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研究,及时处理,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要注意防范和处置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确保农村信用社在稳定中改革,在改革中发展。
   
  七、请你市根据上述意见,按照福建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部署,对本市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有关内容进行必要的调整,确保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附件:厦门市农村信用社中央银行资金扶持政策核定表

附件

     厦门市农村信用社中央银行资金扶持政策核定表

                                                                       单位:万元

区县名称

2002年末实际资不抵债额

可认购专项票据额度

全市合计

41265

20632.50

同安区

4870.00

2435.00

集美区

8013.00

4006.50

 

28382.00

1419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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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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