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启用我省港口口岸开放
范围内新增外贸作业点的通知

闽政文〔2015〕468号

厦门、泉州、莆田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已开放港口口岸新建码头启用等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2120号)要求,省口岸办会同有关口岸查验主管单位,对厦门、泉州、莆田港口岸开放范围内新增外贸作业点进行了验收。经研究,同意启用以下口岸开放范围内有关新增外贸作业点。现予公布:

一、厦门港口岸海沧港区厦船重工3#码头。

二、泉州港口岸斗尾港区中化泉州石化有限公司斗尾作业区3#、10#泊位。

三、莆田港口岸秀屿港区莆头作业区2#泊位。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5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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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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