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长乐市营滨路二期工程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5〕470号
长乐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长乐市交通局营滨路二期工程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长政地〔2014〕6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核减用地面积1.054公顷。核定将长乐市境内农用地53.0928公顷(其中耕地32.3295公顷)、未利用地1.305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核定征收长乐市古槐镇华源村水田0.2976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102公顷,井门村水田1.1809公顷、园地0.6013公顷、其他农用地0.3859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4003公顷、未利用土地0.0332公顷,前塘村水田2.1915公顷、水浇地0.1127公顷、旱地0.0809公顷、园地0.5755公顷、林地3.2443公顷、其他农用地0.4299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3637公顷,上店村水田2.0037公顷、水浇地0.0299公顷、旱地0.0336公顷、园地0.8831公顷、林地1.5447公顷、其他农用地0.4357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181公顷,竹田村水田5.8673公顷、其他农用地0.0567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1.4865公顷、未利用土地0.102公顷;江田镇港西村水田3.5276公顷、旱地0.0284公顷、其他农用地0.2364公顷、未利用土地0.2113公顷,三溪村水田4.765公顷、旱地0.0665公顷、其他农用地0.1926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197公顷、未利用土地0.1952公顷、其他土地0.0664公顷,漳流村水田0.682公顷、旱地0.2622公顷、园地0.1019公顷、其他农用地0.0599公顷、未利用土地0.1212公顷、其他土地0.0191公顷;罗联乡顶头村水田3.7323公顷、旱地0.0228公顷、林地4.1677公顷、其他农用地1.2491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7946公顷、未利用土地0.214公顷、其他土地0.054公顷,吴村村水田2.6622公顷、林地0.0737公顷、其他农用地0.6969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1884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995公顷;玉田镇玉田村水田4.6075公顷、旱地0.1749公顷、园地0.7915公顷、林地4.1742公顷、其他农用地0.8623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6714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278公顷、未利用土地0.2653公顷、其他土地0.0242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58.4789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长乐市营滨路二期工程建设用地。
二、长乐市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长乐市人民政府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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