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闽政〔2005〕1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研究,同意对2003年公布的我省各地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我省各地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予以公布,从2005年7月1日起执行。今后当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各项相关参考因素发生较大变化时,再作适当调整。

福建省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表

2005年年调整)

 

拟调整后最低工资标准(元/月)

           

470

福州市的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马尾区、晋安区,泉州市的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石狮市、晋江市、南安市,漳州市的芗城区、龙文区、龙海市

430

龙岩市的新罗区,莆田市的城厢区、涵江区、荔城区、秀屿区,福清市、长乐市,泉州市的泉港区

400

闽候县,惠安县、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云霄县、漳浦县、诏安县、长泰县、东山县、南靖县、平和县、华安县,三明市的梅列区、三元区、永安市,南平市延平区

350

宁德市的蕉城区、霞浦县、古田县、福安市、福鼎市,邵武市、武夷山市、建瓯市、建阳市,连江县、罗源县、闽清县、永泰县、平潭县,大田县、尤溪县、沙县、将乐县、泰宁县,仙游县,长汀县、永定县、上杭县、武平县、连城县、漳平市

320

顺昌县、浦城县、光泽县、松溪县、政和县,明溪县、清流县、宁化县、建宁县,屏南县、寿宁县、周宁县、柘荣县

600

厦门市思明区、湖里区

550

厦门市集美区、海沧区

480

厦门市同安区、翔安区

 

扫一扫手机阅读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