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道201线莲河至浏五店道路工程
霞浯至蔡厝段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05〕193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省道201莲河-浏五店道路工程霞浯-蔡厝段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厦府〔2004〕4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翔安区农用地40.8448公顷(其中耕地22.945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收翔安区新店镇茂林村水田0.4774公顷、旱地2.6035公顷、园地0.9004公顷、其他农用地4.1445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1013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4338公顷、未利用土地0.0805公顷,吕塘村水田1.4095公顷、园地0.7081公顷、林地0.9053公顷、其他农用地3.915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3815公顷、未利用土地0.1424公顷,蔡厝村水田0.01公顷、旱地1.4884公顷、园地0.0467公顷、林地0.1249公顷、其他农用地1.8412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493公顷、未利用土地0.1607公顷,东园村水田0.9698公顷、旱地7.1082公顷、园地1.4546公顷、林地0.2276公顷、其他农用地0.9794公顷、未利用土地0.0081公顷,珩厝村旱地1.1448公顷、其他农用地0.1325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1796公顷,沙美村水田0.0668公顷、旱地6.3743公顷、园地1.0686公顷、其他农用地1.308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2403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1265公顷,霞浯村旱地1.2928公顷、其他农用地0.1425公顷,合计征收集体土地42.7488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给厦门市市政建设开发总公司,作为省道201线莲河至浏五店道路工程霞浯至蔡厝段建设用地。

  三、同意呈报的征收土地方案。厦门市人民政府应在接到征地批复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四、项目业主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安排落实。

  五、该项目建设农用地转用40.8448公顷计入厦门市2004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

  六、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厦门市人民政府负责办理。自征地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实施征收土地方案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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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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