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龙岩市
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批复
闽政文〔2005〕266号
龙岩市人民政府: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龙岩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请示》(龙政综〔2005〕8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自2005年7月1日起,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原来的10%提高为12%。
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计算基数调整为2004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总额,工资总额必须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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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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