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福州市南区水厂
龙潭角水源地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闽政文〔2005〕359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取消我市南区水厂龙潭角水源地水源保护区的请示》(榕政综〔2005〕187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鉴于你市已于2004年2月起停止从南区水厂龙潭角水源地取水,经研究,同意取消福州市南区水厂龙潭角水源保护区。请你市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日常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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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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