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清市龙江流域水污染
整治工程(利桥至清昌大道段河道整治)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5〕480号

福清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福清市城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龙江流域水污染整治工程(利桥至清昌大道段河道整治)单独选址建设用地的请示》(融政综〔201518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福清市境内农用地31.2762公顷(其中耕地23.0349公顷)、未利用地12.175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福清市龙江街道松峰村水田2.5365公顷、园地0.0945公顷、其他农用地0.3613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5739公顷、其他土地0.4557公顷,松潭村水田9.1086公顷、园地0.1959公顷、其他农用地3.2732公顷、水利设施用地1.8815公顷、其他土地3.1105公顷;龙山街道倪浦村水田11.3898公顷、其他农用地4.3164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6037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2643公顷、水利设施用地3.6346公顷、其他土地7.4363公顷,玉塘村水利设施用地0.2619公顷、其他土地1.1732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50.6718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福清市龙江流域水污染整治工程(利桥至清昌大道段河道整治)建设用地。

二、福清市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福清市人民政府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51223

扫一扫手机阅读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