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
刘常明海域使用申请的批复

闽政文〔2003〕373号

省海洋与渔业局:
  你局《关于上报审批刘常明海域使用申请的请示》(闽海渔〔2003〕326号)文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同意刘常明使用平潭县海坛岛乌礁滩91.9公顷海域用于围海养殖。请严格按有关规定,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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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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