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
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批复

闽政文〔2004〕24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要求审批泉州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的请示》(泉政文〔2003〕342号)收悉。根据《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泉州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批复如下:

  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地表水水域,按一类环境功能类别及相应的环境质量标准执行;其他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类别的划分及执行标准,按你市呈报的方案执行。

  二、请你市在媒体上公布划分方案,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切实加强日常管理,保障环境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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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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