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马尾开发区
白眉水库水源工程建设农用地
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
闽政文〔2004〕6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眉水库供水工程建设用地征用土地的请示》(榕政地征〔2003〕16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马尾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42.3984公顷(其中耕地7.521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用马尾区亭江镇白眉村水田5.2864公顷、旱地2.2352公顷、林地20.7348公顷、园地14.034公顷、其他农用地0.108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4081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58公顷、未利用土地9.1194公顷、其他土地9.6485公顷,合计征用集体土地61.6324公顷,其中58.9988公顷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给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眉水库建设有限公司作为福州马尾开发区白眉水库水源工程建设用地,2.6336公顷弃土场用地待工程完工后,收归马尾区人民政府管理。项目建设必须符合规划、环保、消防、卫生和安全等要求,并按规定报批。
三、同意呈报的征用土地方案。马尾区人民政府应在接到征地批准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安置工作。建设用地的各项费用应依法予以补偿,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并按规定核减被征用耕地的农业税费。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四、项目业主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统筹安排落实。
五、该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42.3984公顷,计入福州市2003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
六、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以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马尾区人民政府依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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