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
长乐市牛头湾海域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

闽政文〔2004〕198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调整长乐市牛头湾海域海洋功能区划的请示》(榕政综〔2004〕88号)文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市及长乐市海洋功能区划中原“牛头湾海洋捕捞区”调整为“牛头湾港口区”,总面积370.07公顷。上述海域的使用,请按有关规定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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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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