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
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政〔2003〕2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9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等三项工作,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具体政策
除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实施方案规定的政策外,其他有关具体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工勤人员学徒期、熟练期待遇及转正定级工资标准按附件1执行。
(二) 比照机关办法套改确定离休费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和机关事业单位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按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工勤人员及“512”退休干部,按在职同等级同条件人员的增资额增加退休费;其中,增加数额低于50元的,按50元增加。
(三)副厅级及以上退休干部、1952年底前参加革命工作和大中小学教师等领取100%退休费的退休人员,按在职同职务同条件人员的增资额增加退休费。
(四)比照机关办法套改确定离休费的企业离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按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企业退休工人以及企业“512”退休干部,按机关在职同职务同条件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退休费,如果增加数额低于50元的,按50元增加。
(五)机关事业单位按闽人福〔1984〕119号文办理退职的人员和经批准按月领取退养费的民办教师每人每月按30元增发退职(退养)生活费。
(六)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否参照上述规定执行,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省直主管部门决定。
二、关于经费列支渠道
这次调整工资和增加离退休费所需经费,按现行工资和离退休费列支渠道解决。其中,党政机关和财政核拨的事业单位由预算内、外资金统筹解决;财政定额或定项补助的事业单位由单位自行解决,个别确有困难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原定渠道酌情补助;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所需经费由单位自行解决;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相应调整档案工资;参照机关事业工改的公司,要随着企业的改制逐步实行企业工资制度,对目前改制尚未到位的,这次也可相应调整档案工资。对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单位,凡在职工作人员按调整工资标准后的基数正常交纳养老保险费的,其离退休人员增加的离退休费由机关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标准从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没有按规定缴费的,此次增加的离退休费由单位自行解决;凡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离休干部、“512”退休干部,以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企业退休工人,由企业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支付;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原资金渠道支付。
三、加强组织领导
这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是进一步理顺社会收入分配关系,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才队伍建设,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党中央、国务院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级各部门要增强责任感,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切实解决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确保这次调资政策的贯彻落实。
(一)各地要切实加强对调资工作的领导,坚决按照“一要吃饭、二要建设”和“预算内、外资金统筹使用”的原则,努力增收节支,积极调整支出结构,统筹安排财政预算内、外财力,抓紧对这次调资的资金筹措和方案审批工作,确保在年底前将增资发放到广大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手中。对拖欠中央和省统一出台工资政策的县、市、区,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措施,按照有关规定,抓紧足额兑现和补发。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本《实施意见》规定的调资方案执行,不得擅自改变标准或搭车出台增资项目,自行扩大增资范围。对违反国家政策,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地方,一经查实,要严肃追究当地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此次机关事业单位调资,不作公开宣传报道。各地、各部门要重点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心广大人民群众生活,尤其是为解决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所做的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同时,要做好机关内部宣传解释工作,使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充分认识这次调资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目前国家财政状况还不很宽裕,改革的任务艰巨繁重,用钱的地方还很多的情况下,下决心做出的决定,表明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老同志的关心,教育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三)各地、各部门要把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摆在工作的首位。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同步开展企业离休干部、“512”退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按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增加离退休费的审批和发放工作。各级人事、财政部门要抓紧做好企业军转干部相关政策的落实。
(四) 省级财政对41个财政困难县给予一次性调资补助。各地要严格按规定全部用于兑现增资,不再出现新的拖欠中央工资现象。
(五)进一步加大对落实中央调资政策的监督检查力度。由省政府办公厅组织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对工资兑现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各地要在今年年底前把这次调整增加的工资发放到位,并在明年1月5日前将工作总结报送省人事厅和财政厅。
附件1.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工勤人员学徒期、熟练期待遇及转正定级工资标准表;(略,详见公报2003年第35期)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2: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
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
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03〕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决定,从2003年7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人事部、财政部拟定的《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
人事部 财政部
(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整工资标准办法
从2003年7月1日起,调整机关行政人员职务工资标准。各职务起点工资标准由现行的100元至850元分别提高到130元至1150元,其他各职务工资档次标准相应提高(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一)。
在调整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调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二)。机关工人的奖金部分按照其在工资构成中的比例相应提高。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适当提高机关新录用人员试用期的工资待遇。提高后的试用期工资待遇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425元;高中、中专毕业生每月446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474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499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530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5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635元。
(二)机关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和机关临时人员的工资待遇如何调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经费来源
此次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所需财政资金,中西部地区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福建、广东7省(直辖市)自行负担;辽宁、山东2省中的沈阳、大连、济南、青岛4市自行负担,其他地方由中央财政负担40%。
地方增加年终奖金所需经费由地方自行负担。
四、组织领导
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和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在京有关单位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工作,由人事部负责协调,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各地区和中央各部门在京外单位(少数部门除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本实施方案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附表略,详见公报2003年第35期)
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
人事部 财政部
(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整工资标准办法
从2003年7月1日起,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一至十八)。固定部分调整后,活的部分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构成比例相应提高。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适当提高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期、初期的工资待遇。提高后的见习期工资待遇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425元(含见习期津贴、下同);高中、中专毕业生每月446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474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499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530元。提高后的初期工资待遇标准为: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5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635元。
新进入优秀体育运动队的试训运动员,临时体育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380元。
(二)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和事业单位临时人员的工资待遇如何调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经费来源
此次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所需财政资金,中西部地区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福建、广东7省(直辖市)自行负担;辽宁、山东2省中的沈阳、大连、济南、青岛4市自行负担,其他地方由中央财政负担40%。
地方增加年终奖金所需经费由地方自行负担。
四、组织领导
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和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及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所属在京事业单位调整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工作,由人事部负责协调,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地方事业单位和中央各部门所属在京外的事业单位(少数部门除外)调整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工作,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本实施方案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附表略,详见公报2003年第35期)
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
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
人事部 财政部
(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2003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从2003年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具体办法是:
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人每月增加数额不足50元的,按50元增加。
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及以上职务165元、厅(局)级120元、处级80元、科级50元、科员及办事员35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115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75元、讲师及相当职务5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35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5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35元。
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按每人每月3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二、经费来源
此次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所需财政资金,中西部地区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福建、广东7省(直辖市)自行负担;辽宁、山东2省中的沈阳、大连、济南、青岛4市自行负担,其他地方由中央财政负担40%。
三、组织领导
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和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所属在京事业单位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工作,由人事部负责协调,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各地区和中央各部门在京外单位(少数部门除外),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本实施方案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扫一扫手机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