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
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的通知

闽政文〔2003〕339号

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

  根据《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为适当提高我省统筹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水平,经研究,决定对2002年12月底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企业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不含厦门市,下同)。现通知如下:

  一、从2003年7月1日起,对2002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统筹企业退休人员分别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一)各设区的市统筹企业(不含原中央属统筹企业)的退休人员月增加标准为:20元+退休人员所在市2002年度月人均缴费工资×1.3%,具体标准见附表1。 

  (二)原中央属统筹企业的退休人员月增加标准为:20元+退休人员所在行业2002年度月人均缴费工资×1.3%,具体标准见附表2。 

  二、统筹企业中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的人员、集体企业“四并三”中缴费年限满6年不满10年的人员,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标准减半发给。

  三、按本《通知》上述规定的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后,月基本养老金不足300元的人员,可予以补足至300元。

  四、企业离休干部、“5·12”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不纳入本次调整范围。

  五、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所需增加的资金,中央属行业单位由省调剂解决。八市所需资金分别由省和各市从历年结余基金中各承担50%,如各市结余基金不足支付的,由省调剂解决。

  六、各设区市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办法和要求,抓紧制定本市参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实施方案。在制定方案时要结合各县(市、区)的实际缴费情况,把参保退休人员的调整标准明确到县(市、区),具体调整方案应于2003年12月15日前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审核确认后予以实施。

  这次全省统筹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全省企业退休人员的关心,各设区市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办法和要求,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深入细致地做好工作,确保养老金调整工作平稳进行。本项工作应于2003年12月底前完成。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做到把好事办实办好。各设区市政府应于2004年1月10日前将待遇调整工作情况上报省政府,并抄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附件 1.各市2003年度企业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调整标准和支出任务
     2.中央属行业单位2003年度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调整标准和支出任务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1:

各市2003年度企业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
普遍调整标准和支出计划

项目

合计

福州

宁德

莆田

泉州

漳州

三明

南平

龙岩

调整
标准

28

30

27

27

27

27

28

27

28

支出
计划
(万元)

8198

2641

388

327

812

1074

1130

1213

613

附件2:

中央属行业单位2003年度退休人员月基本
养老金普遍调整标准和支出计划

系统

全省行业

8市行业单位

驻厦行业单位

支出计划数(万元)

平均数

44.09

 

 

1209

铁路

39

39

39

 

电力

52

52

54

邮电

52

52

54

金融

44

44

50

民航

49

47

50

中建

34

34

0

交通

41

0

41

有色

33

0

33

按《条例》参保单位

34

34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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