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长乐市2003年度
第十四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
土地征(拨)用的批复

闽政文〔2003〕315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长乐市2003年度第十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榕政地征〔2003〕14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长乐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33.6054公顷(其中耕地2.543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用长乐市松下镇首祉村旱地2.5436公顷、林地30.9933公顷、其他农用地0.0685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3.8877公顷、未利用土地2.2188公顷、其他土地0.117公顷、计征用集体土地39.8289公顷;拨用国有其他土地21.4448公顷,合计征(拨)用土地61.2737公顷,作为长乐市2003年度第十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供地审批必须符合国家供地、地价、用地定额等规定要求,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涉及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同意呈报的征用土地方案。长乐市人民政府应在接到征地批复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并按规定核减被征用耕地的农业税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四、长乐市人民政府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统筹安排落实。

  五、该批次农用地转用33.6054公顷,计入福州市2003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

  六、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拨)用以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长乐市人民政府负责办理。


 

扫一扫手机阅读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