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石狮市
2003年度第九批次村镇建设农用地
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
闽政文〔2003〕323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石狮市2003年度第九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请示》(泉政地〔2003〕18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石狮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26.56公顷(其中耕地24.8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用石狮市灵秀镇彭田村水田5.07公顷、旱地19.78公顷、园地0.7公顷、林地1.01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17公顷、未利用土地5.85公顷,合计征用集体土地32.58公顷,作为石狮市2003年度第九批次村镇建设用地。供地审批必须符合国家供地、地价、用地定额等规定要求,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涉及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同意呈报的征用土地方案。石狮市人民政府应在接到征地批复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并按规定核减被征用耕地的农业税费。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四、石狮市人民政府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统筹安排落实。
五、该批次农用地转用26.56公顷,计入泉州市2003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
六、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以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石狮市人民政府负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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