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南平市
2003年度第一批次村镇建设农用地
转用和土地使用的批复

闽政文〔2003〕325号

南平市人民政府: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平市2003年度第一批村镇建设用地的请示》(南政〔2003〕综7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南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45.8857公顷(其中耕地34.566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使用延平区水南街道办事处罗源村水田31.1218公顷、旱地1.6721公顷、菜地0.3689公顷、园地8.2653公顷、林地1.6公顷、其他农用地1.4537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3461公顷、未利用土地0.8809公顷、其他土地1.0257公顷,上地村水田0.2926公顷;夏道镇篁路村水田1.1113公顷,合计使用集体土地48.1384公顷,作为南平市2003年度第一批次村镇建设用地。供地审批必须符合国家供地、地价、用地定额等规定要求,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涉及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同意呈报的使用土地方案。南平市人民政府应在接到用地批复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使用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用地单位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建设用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用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并按规定核减被农转用耕地的农业税费。用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四、南平市人民政府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统筹安排落实。

  五、该批次农用地转用45.8857公顷计入南平市2003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

  六、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南平市人民政府负责办理。


 

扫一扫手机阅读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