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三明市
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批复
闽政文〔2003〕327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呈报〈三明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请示》(明政地〔2003〕14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三明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2—2010)》(以下简称《规划》),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三明市要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按照“有序有偿、供需平衡、结构优化、集约高效”的要求,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方式和利用方式的根本转变,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三、三明是我省重要的重工业原料基地之一,要根据资源特点、开发利用状况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合理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调整优化矿业结构,延长矿业产业链,提高矿产品附加值。要依靠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提高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水平。
四、要切实做好《规划》实施工作。《规划》是你市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工作的依据,要采取有力措施,认真组织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主要指标应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并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立项审批,探矿权、采矿权的设置及其审批、招标拍卖、矿山建设用地审批等,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在《规划》实施过程中,确需对《规划》进行修改的,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省国土资源厅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四、依据《规划》,三明市要抓紧做好各县(市、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确保《规划》目标层层落实,落到实处。
扫一扫手机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