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闽政〔2003〕1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研究,同意对2001年公布的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予以公布,从2003年11月1日起执行。今后当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各项参考因素发生较大变化时,再作适当调整。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月十四日

福建省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
(2003年调整)

调整后的最
低工资标准
(元/月)

适用范围

400

福州市的鼓楼区、仓山区、台江区、马尾区、晋安区

350

福清市、长乐市、闽侯县,泉州市的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晋江市、石狮市、南安市,漳州市的芗城区、龙文区、龙海市,莆田市的荔城区、城厢区、涵江区、秀屿区,三明市的三元区、梅列区、永安市,南平市的延平区,龙岩市的新罗区

300

泉州市的泉港区、惠安县、永春县、德化县、云霄县、漳浦县、诏安县、长泰县、东山县、南靖县、漳平市、永定县、宁德市的蕉城区、古田县、霞浦县、福安市、福鼎市、邵武市、建瓯市、建阳市、武夷山市、顺昌县、平潭县、连江县、闽清县、罗源县、永泰县、尤溪县、清流县、大田县、沙县、将乐县、泰宁县

280

平和县、华安县、浦城县、光泽县、松溪县、政和县、上杭县、武平县、长汀县、连城县、仙游县、明溪县、宁化县、建宁县、安溪县、周宁县、寿宁县、屏南县、柘荣县

480

厦门市的思明区、湖里区

430

厦门市的集美区、海沧区

360

厦门市的同安区、翔安区

注:厦门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已于200371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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