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东通道连接线
(西滨——仑头立交)内安至洪溪段一期工程
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
闽政文〔2003〕281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东通道连接线(西滨——仑头立交)内安至洪溪段一期工程建设用地的请示》(厦府〔2003〕18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实施厦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意将农用地40.6887公顷(其中耕地29.197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用同安区马巷镇洪溪村水田10.0265公顷、旱地3.8783公顷、园地0.6019公顷、其他农用地2.8933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6.7665公顷、交通运输用地2.4414公顷,前庵村水田3.2851公顷、旱地0.5685公顷、园地2.5358公顷、其他农用地0.491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795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315公顷,安边村水田1.5518公顷、旱地0.182公顷、其他农用地0.4538公顷、其他土地0.0315公顷,黎安村水田3.4384公顷、旱地3.4594公顷、园地1.7647公顷、其他农用地1.3934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442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425公顷、其他土地0.1837公顷,内安村旱地2.7827公顷、园地0.3039公顷、其他农用地1.0493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275公顷,五星村水田0.0244公顷、其他农用地0.0045公顷,合计征用集体土地50.6205公顷,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给项目业主单位,其中14.3793公顷作为厦门东通道连接线(西滨——仑头立交)内安至洪溪段一期工程道路建设用地;36.2412公顷作为绿化工程建设用地。
三、项目业主单位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统筹安排落实。
四、同安区人民政府应在接到征地批文10日内予以公告,并依照法定的程序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建设用地各项费用应依法予以补偿,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并按规定核减被征用耕地的农业税费。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五、该项目建设农用地转用40.6887公顷,计入厦门市2003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
六、该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同安区人民政府负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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