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道干线联四线安溪县
湖头镇环城段工程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6〕30号
安溪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国省道干线联四线安溪县湖头镇环城段工程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安政地〔2015〕2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安溪县境内农用地34.074公顷(其中耕地19.6621公顷)、未利用地2.489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安溪县湖头镇福寿村水田1.5439公顷、旱地0.0057公顷、其他农用地0.1282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2.4824公顷、其他土地0.0181公顷,高山村水田1.1534公顷、园地2.3234公顷、其他农用地0.3072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017公顷、其他土地0.0158公顷,横山村水田0.2548公顷、园地0.0055公顷、林地0.1267公顷、其他农用地0.1775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082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035公顷、其他土地0.0107公顷,后溪村水田2.9944公顷、旱地0.1214公顷、园地0.5195公顷、其他农用地0.465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9571公顷、其他土地0.0807公顷,湖二村水田2.0547公顷、其他农用地1.2402公顷、其他土地0.0378公顷,湖三村水田1.8206公顷、旱地0.358公顷、其他农用地0.173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364公顷、其他土地0.0129公顷,湖四村水田3.896公顷、园地1.8811公顷、林地0.2887公顷、其他农用地1.4568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6214公顷、未利用土地0.851公顷、其他土地0.031公顷,美溪村水田0.3408公顷、旱地0.0237公顷、园地0.0809公顷、其他农用地0.1888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1.0317公顷,前山村水田2.3577公顷、园地0.4403公顷、林地0.0891公顷、其他农用地1.2186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1.9394公顷、其他土地0.0253公顷,前溪村水田1.7629公顷、其他农用地1.1851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6651公顷、其他土地0.001公顷,溪美村水田0.8721公顷、旱地0.0146公顷、其他农用地0.5713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1.109公顷、未利用土地0.0377公顷,云林村园地0.1694公顷、其他农用地0.464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3898公顷、其他土地0.0075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43.4502公顷;使用国有旱地0.0874公顷、园地0.8238公顷、其他农用地0.0878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1.7498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2349公顷、未利用土地0.5875公顷、其他土地0.7729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47.7943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省道干线联四线安溪县湖头镇环城段工程建设用地。
二、安溪县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安溪县人民政府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6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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