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同意
福建泉州港口岸深沪港区对外开放批复的通知
闽政文〔2003〕340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
现将《国务院关于同意福建泉州港口岸深沪港区对外开放的批复》(国函〔2003〕118号)转发给你们。请你市根据国务院批复的有关规定,协同省口岸与海防办及口岸查验单位积极做好有关工作,尽快组织实施,确保验收工作顺利进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国务院关于同意福建泉州港口岸深沪港区对外开放的批复
国函〔2003〕118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求批准泉州港口岸深沪港区扩大开放的请示》(闽政文〔2002〕30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泉州港口岸深沪港区对外国籍船舶开放。开放范围为:东经118°41′54″5、北纬24°39′57″5,东经118°41′13″、北纬24°38′09″两点连线以西的深沪湾内水域。有关军事设施安全保密等具体事宜,由你省与当地军事部门商定。
二、深沪港区开放后,检查检验工作由泉州港口岸现有机构承担。同意海关增加编制12名,检验检疫机构增加编制10名,均在系统编制内调剂解决;边检增加编制25名。以上新增人员除边检外,主要从大学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和地方党政机关现有人员中选调,不从社会上招收。
三、新增人员所需办公用房以及边检营房建设资金,由发展改革委补助87万元,不足部分和开办费由地方政府解决;查验单位业务用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由各自主管部门解决。
四、深沪港区对外开放前,由海关总署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对外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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