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

闽政办〔1999〕4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单位:
   建立自然保护区,加强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物种和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的保护,是保护自然环境、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有效措施,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11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改变一些自然保护区“批而不建、建而不管、管而不力”的现象,促进自然保护区的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加强我省自然保护区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并重的方针,把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纳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各级政府的环保目标责任制和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各级政府、各有崐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坚持严格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促进自然保护区事业健康发展。各级环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针对本地区自然保护区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二、要落实《福建省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对有保护价值的自然区域要尽快以建立自然保护区的形式,优先保护起来,加快我省自然保护区建设步伐。

  三、要认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两个条例)的有关规定,通过严格执法,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工作。今后,新建的自然保护区要严格按照两个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做好报批工作。1995年以后建立的自然保护区,至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限于1999年3月底前补齐。对已批准建立但至今未明确划界和管理范围的自然保护区,要在1999年4月底前标明区界,并正式予以公告,同时报当地政府及同级环保部门备案。各地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做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划界立标和土地确权工作的通知》精神,在1999年12月底前完成各级自然保护区的土地权属确认和登记发证工作。

  四、省环保局和省各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按照两个条例的规定,进一步明确职责,建立对自然保护区的监督检查机制,进一步加强对全省自然保护区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违反两个条例规定侵占自然保护区土地,擅自改变保护区性质、范围和界线,在自然保护区内非法进行开发建设和其他商业性经营活动的,要予以严肃查处,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侵占自然保护区土地的要限期退回,地方政府要做好善后工作。对自然保护区管理混乱,保护工作不力的,要坚决采取措施予以整顿。对自然保护区资源遭受严重破坏,已不具备自然保护区条件的,要提请原审批机关依照有关规定撤消其命名,并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以保护为目的的建设项目和经营活动,要严格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因情况特殊需要调整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的,要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五、各级政府要按照两个条例的规定,切实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好有关方面的关系,建立、健全精干高效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严格执法,规范管理。同时,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和科研水平。1995年底以前批准成立的自然保护区,在1999年3月底以前都要设立管理机构;1996年和1998年批准成立的自然保护区,要在1999年上半年完成管理机构建设任务。

    六、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多方筹措资金,加大对自然保护区的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把自然保护区管理经费、科研经费及必要的建设资金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列入政府的年度财政预算予以安排。要努力拓宽自然保护区保护和建设资金筹措渠道,积极争取国内外资金支持,探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的经验和做法。

    七、省政府将责成省环保局会同省直各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在近期内对各地贯彻执行《通知》和两个条例情况进行检查。
附: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略)
  2、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做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划界立标和土地确权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四日


关于认真做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划界立标和土地确权等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1998]108号

河北、山西、辽宁、浙江、安徽、福建、河南、湖北、广西、四川、甘肃省(自治区)土地(国土)管理局:
    最近,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发布红松洼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的通知》(国函[1998]68号),确定了红松洼等12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该《通知》中关于“尽快做好划界立标和土地确权工作”的要求,各有关省市要积极配合做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划定、保护、建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切实重视这项工作,充分认识到做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划界立标和土地确权工作是保护好、管理好、建设好自然保护区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也是加强土地统一管理,维护土地管理秩序的重要工作。要积极、主动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圆满完成上述工作。

    二、要充分利用现有土地调查成果和资料,与有关部门一道,做好自然保护区划界工作。要重点做好边界地区土地权属确认工作,防止出现土地权属纠纷。划界工作要与土地变更调查相结合,划界结果要及时纳入土地详查图,以保证调查成果的完整性、准确性。

    三、要按照土地确权的有关规定,在划定自然保护区后,严格界定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界限,防止国有土地被侵占和流失。对有纠纷的土地,要优先调处,及时解决。

    四、要做好保护区内部土地权属确认和登记发证工作。没有开展权属调查和登记发证的,要尽快开展,优先进行。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造册;单位或个人依法使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注册登记,颁发土地证书,做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没有纠纷。已经进行权属调查和土地登记发证的,涉及单位或个人搬迁,或改变土地用途等变更事项时,要及时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明确土地产权和用途。对保护区内土地附有限制性使用条件的,办理土地登记崐时要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上予以注明,以保障自然保护区各项保护措施的落实。今后凡涉及自然保护区土地变化的,要及时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

    五、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做好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建设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工作,以维护规划的权威性。有关地区在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将自然保护区作为总体规划的一项内容,加以考虑。自然保护区内用地,要服从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建设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一九九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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