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参加
第九届全国运动会获奖集体、个人的决定

闽政文〔2002〕1号


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我省体育健儿在第九届全国运动会的比赛中,不畏强手,奋力拼搏,赛出了风格和水平,获得9枚金牌,9枚银牌,12.5枚铜牌,总分798.25分的成绩,在全国金牌排名第13名,总分排名第12名,并荣获体育道德风尚奖,实现了省委、省人民政府提出的“九运成绩显著”的目标。为此,省体育局等有关部门做了大量有效的工作。

  为表彰我省参加第九届全国运动会获得金牌的运动员及其教练员,省人民政府决定:给运动员庄重、滕茂民、李成伟、郑晓均金、黄珊汕、林闽、黄晓琴、张湘祥、郑峰、傅志强、李鸿泉、李素梅、陈秀梅、田彦昭、陈令部、冯峰、张宁涛、迟焕祺和教练员颜建明、于芬、卓贤麟、谢勇、林波、林家成、彭希纪等 25位同志各记一等功一次。

  为表彰参加第九届全运会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教练员,省人民政府决定:对获得金牌的运动员、教练员各奖给奖金8万;对获得银牌的运动员、教练员各奖给奖金4万;对获得铜牌的运动员、教练员各奖给奖金2万;此外,对我省体育代表团取得的团体总分,按每分800元予以奖励。

  希望省体育局、各运动管理中心和受表彰的运动员、教练员谦虚谨慎、戒骄戒躁,认真总结经验,团结奋斗,继续前进,力争在第十届全国运动会上取得更好成绩。希望全省广大体育工作者和各条战线的同志以获奖运动员、教练员为榜样,发扬勇于奉献,顽强拼搏,为国争光,为闽争誉的精神,争创一流工作业绩,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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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 建 省 人 民 政 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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