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厦门市
大嶝海域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

闽政文〔2009〕27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厦门市大嶝海域海洋功能区划修改方案的请示》(厦府〔2008〕428号)文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经研究,同意《厦门市大嶝海域海洋功能区划修改方案》(以下简称《修改方案》),请你市按《修改方案》对《厦门市海洋功能区划》进行修订并报国家海洋局和省海洋与渔业局备案,同时将修改的条文内容向社会公布。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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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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