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道202线
涵江凤际至梧塘公路改扩建工程
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1〕175号
莆田市人民政府: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省道202线涵江凤际至梧塘公路改扩工程用地的请示》(莆政土〔2010〕30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莆田市涵江区境内农用地52.312公顷(其中耕地25.979公顷)、未利用地3.613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计入莆田市2011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二、同意征收涵江区白沙镇白沙社区水田0.9245公顷、旱地0.0516公顷、园地0.0765公顷、林地0.0456公顷、其他农用地0.1248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6008公顷、未利用土地0.0298公顷,长兴村水田0.8037公顷、旱地0.0114公顷、园地0.2272公顷、林地0.0732公顷、其他农用地0.1178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317公顷、未利用土地0.054公顷,龙东村水田3.3986公顷、旱地0.257公顷、园地1.1139公顷、林地0.5815公顷、其他农用地0.2981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1176公顷、未利用土地0.3139公顷,龙西村水田2.2462公顷、旱地0.3982公顷、园地0.8993公顷、林地1.5558公顷、其他农用地0.1199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2225公顷、未利用土地0.2735公顷,狮亭村水田1.3836公顷、旱地0.1352公顷、园地1.9192公顷、林地0.4272公顷、其他农用地0.2105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2752公顷、未利用土地0.025公顷,萩芦镇崇福村水田2.2397公顷、园地0.3106公顷、林地0.8407公顷、其他农用地0.2058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142公顷、未利用土地1.1267公顷,崇联村水田4.1463公顷、园地2.1141公顷、林地0.5924公顷、其他农用地0.1003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032公顷、未利用土地0.1264公顷,崇圣村水田1.3547公顷、旱地0.0048公顷、园地1.3432公顷、林地1.4883公顷、其他农用地0.1027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4434公顷、未利用土地0.3361公顷,洪南村水田0.2475公顷、旱地0.0541公顷、园地0.0283公顷、其他农用地0.0079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3107公顷、未利用土地0.0158公顷,双亭村水田0.2191公顷、园地0.0641公顷、其他农用地0.0413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1538公顷、未利用土地0.1384公顷,梧塘镇枫林村园地0.0076公顷、其他农用地0.0325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4492公顷,庄边镇百俊村水田0.8647公顷、旱地0.0048公顷、园地0.544公顷、林地0.2181公顷、其他农用地0.0162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1111公顷,梨坑村水田0.3424公顷、旱地0.1986公顷、园地0.4849公顷、林地0.0348公顷、其他农用地0.0043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3659公顷、未利用土地0.0416公顷,溪西村水田1.1966公顷、园地0.1641公顷、林地0.0409公顷、其他农用地0.0067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1211公顷,庄边村水田2.7296公顷、旱地0.0076公顷、园地0.1859公顷、其他农用地0.074公顷,岫山村水田0.1492公顷、园地0.1577公顷、林地0.0623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57.4744公顷;使用国有林地2.1396公顷、交通运输用地18.7694公顷、其他土地0.8065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79.1899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省道202线涵江凤际至梧塘公路改扩建工程建设用地。
三、莆田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耕地开垦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四、莆田市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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