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2——2005年
森林防火责任书的通知

闽政文〔2002〕16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福建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的要求,为进一步强化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切实做好森林防火工作,有效地保护我省森林资源安全,维护林区社会稳定,现将2002——2005年森林防火责任书下达给你们,请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森林防火“预防为主、积极消灭、消防结合、强化管理、落实责任、依法治火”的方针,切实做好辖区内森林防火工作,确保以下各项工作目标的实现。

  (一)全面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责任制。及时健全各级森林防火组织机构,制定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和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分片包干责任制度。

  (二)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应纳入同级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保证各项森林防火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用。

  (三)严格控制森林火灾。辖区内规划界定的国家和省级生态公益林年森林火灾发生率和受害率不得超过05次/万公顷和05‰;其余有林地面积森林火灾发生率和受害率不得超过1次/万公顷和1‰;不发生重大以上森林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

  (四)及时组织森林火灾的扑救和火灾案件的查处。辖区内发生森林火灾后,县(市、区)的县级领导及包片责任区的指挥部成员应及时到场指挥扑救。辖区内的森林火灾在12小时内扑灭率不低于90%,森林火灾案件查处率不低于80%。

  二、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按照本责任书的要求制定考核奖惩办法,同时负责组织对各市、县(区)森林防火责任书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通报。凡完成上述工作目标且连续4年未发生森林火灾的县(市、区)将给予表彰。

  三、本责任书自2002年起施行,一定4年。如有人事变动,应及时做好交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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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 建 省 人 民 政 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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