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业标准化工作的意见

闽政文〔2002〕318号


省委农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计委、经贸委、财政厅、科技厅、外经贸厅、农业厅、林业厅、海洋与渔业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环保局、粮食局、烟草专卖局,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福建农林大学、省农科院、供销社:

  农业标准化工作,是加快农业发展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现代农业的应有之义”。为了进一步加强农业标准化工作,促进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农业效益,发展外向型农业,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步伐,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业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意义

  农业标准化是指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为基础,按照“简化、统一、协调、优选”的标准化原理制定和实施标准,以指导、规范种植业、畜牧业、林业、水产业(以下统称“农业”)等行业的生产、加工、经营、销售活动,进而达到提高农产品的产量、质量和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预期目的。进一步推进农业标准化工作,是农业依法行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技术保障,是现阶段我省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步伐、保障农产品质量卫生安全、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具体措施,也是应对加入WTO后国际市场竞争,特别是应对各种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必然要求。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业标准化工作,经过各地和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目前全省已制定了400多项农业地方标准,建立了50个示范区并加以推广,在改良农产品品种和品质,规范农业生产,提高农产品生产水平,特别是在创名牌农产品和无公害农产品等方面,取得了成效,积累了经验,为加快发展农业标准化工作奠定了基础。但是从总体上看,我省农业标准化工作还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主要是:标准制(修)定滞后于农业经济发展,农产品及其生产过程标准不全;标准的推广实施力度不大;许多标准中的技术指标落后,农产品质量卫生安全方面的指标低且项目不齐全的问题突出;检测监测机制不健全,现有检测机构的检测手段和装备水平还不能满足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等等。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这些问题更加突出,已成为制约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瓶颈”。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认清形势、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农业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有效地推进农业标准化工作。 

  二、我省农业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加强我省农业标准化工作,要紧紧围绕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这根主线,以省委提出的“三个通道”发展战略为指导,坚持以市场为导向,质量为中心,科技为动力,生产为基础,以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和保障农产品食用安全为目标,建立健全农业标准化工作体系,大力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推进名牌农产品战略的实施,为全面提高我省农产品的质量卫生安全水平,增强出口创汇能力,实现农业高产优质高效和农民增收发挥重要的基础作用。

  (二)目标任务:用3到5年的时间,基本建立起一套既有中国特色、福建特点,又能与国际接轨、与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相适应的较为完善的农业标准化工作体系,包括农业标准体系、农业标准推广保障体系、农产品质量认证体系、农业标准监督体系和农产品检验检测体系。进一步健全完善省级地方法规,扩大农业标准的推广范围,逐步实现对大宗农产品生产加工全过程的控制,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卫生安全水平。主要农产品基本达到无公害标准,优势和特色农产品达到优质农产品标准,出口农产品达到国际标准或国外同类产品水平,形成一批标准化生产基地、出口基地及有较强竞争力的优质名牌农产品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三、我省农业标准化工作的重点和措施

  (一)以农产品质量卫生安全标准为核心,建立健全农业标准体系。

  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牵头,各级各有关部门配合,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卫生安全标准、农产品产地环境、生产技术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并发布实施。

  1.在全面贯彻国家、行业有关标准,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前提下,根据我省农业生产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有关经济作物、粮油作物、林产品、畜禽产品、水产品、饲料以及农业生产资料等强制性质量卫生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具有我省特色的大宗农产品和主要农产品的质量分等分级地方标准;制定适合我省的优质品种地方标准;制定相关的农产品包装及标识标注地方标准;在全面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同时,鼓励各生产企业制定严于上述标准的企业标准。

  2.围绕我省大宗农产品及名优特农产品,制定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生产技术地方标准,并修定和完善已批准发布的生产技术规范省地方标准。生产技术标准应包括产地环境标准、基础设施标准、种苗培育标准、栽培(养殖)过程技术标准、病虫害防治检疫标准、安全使用农业生产资料标准、加工及贮运技术标准等。通过完善各类农产品的生产技术标准,规范我省农业生产行为。

  3.组织各检验机构、科研院校加快检验方法的研究与制定工作,尤其要加强农产品质量卫生安全方面的常规检验及快速检验方法标准的研究与制定。农口各有关部门要围绕各类农业示范园区建设、工程项目的实施和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制定相关的管理标准,促进农业生产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

  (二)以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为目的,建立健全农业标准推广保障体系。

  农业标准的推广和实施是农业标准化工作的关键环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围绕农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化经营的发展,建立多形式、多层次、覆盖广、有实效的农业标准推广保障体系,确保农业标准的贯彻实施,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1.建立国家、省、市、县(区)各级示范区,形成农业标准化示范网络。示范区建设必须围绕当地农业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发展优质高效农业、出口创汇农业和无公害农产品密切结合,实施产前、产中和产后农业标准化综合管理,促进示范项目取得明显的综合经济效益和示范带动效应。要积极组织申报和实施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在2002-2005年争取建立10个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示范区的科学技术含量、产业化经营水平和综合社会效益应达到国内同类示范区的领先水平。省直农口部门要根据我省农业发展特点,制定规划,本着合理布局、重点突出的原则,按主导产品分期分批建立一批生产规模大、科技含量高、示范效应强的国家级和省级示范区。到2005年全省要新建50个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其中农业系统30个,林业系统10个,海洋渔业系统10个。同时,继续健全完善已有的示范区。各市、县(区)也要根据区域经济或产品结构的特点安排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做到市有示范县,县有示范乡(镇),乡(镇)有示范村。

  2.充分发挥各级科研部门、高等院校、中介机构和龙头企业的作用,开展对农业标准的研究、咨询与推广。福建省WTO/TBT(世贸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咨询站要发挥作用,开展农业标准化咨询服务,为农民和企业以及社会提供符合国内国际市场要求的技术标准,传递农产品质量卫生安全监督和检验检疫情况等信息。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农业技术推广部门要充分利用自身的技术力量,切实负起责任,使农业标准真正运用到实际中,发挥其应有的指导作用;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可结合创办实体,利用示范园区的扶持措施以集体或个人的形式领办示范园区。

  3.要引导、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农业标准化工作中起带头示范作用,重点帮助国家级、省级龙头企业抓好标准化工作,制定和完善企业标准,提高标准化管理水平,使之成为全省农业标准化示范点。

  (三)以规范市场、提高产品竞争力为目标,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认证体系。

  1.实施名牌产品战略,继续开展名牌农产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的认定工作,进一步完善已认定的省级名牌(农)产品和无公害农产品的综合标准体系。要把推行农业标准与发展名、优、特、新农产品结合起来,积极引导农业经营者树立品牌意识,培育和创造名牌农产品。发展优势产业与产品,提高我省农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努力推动农业名牌产品出口,扩大国内外市场份额。

  2.对农产品质量达到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水平的,根据国家质检总局《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授予“采用国际标准标志”的使用权。各级政府要把开展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做好我省具有地域文化特色的名、优、特农产品的保护工作。

  3.要改变以最终产品检验为主的控制观念,树立在生产环境鉴别并控制潜在危害、预防为主的观念,鼓励农产品生产企业推行ISO 9000、ISO 14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工作。要在农产品生产企业,首先是水产品和畜禽产品加工企业积极推行应用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鼓励其将HACCP体系与ISO 9000质量管理体系结合起来,并逐步推广到食品加工企业,以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力,获得更高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四)以农产品(食品)质量卫生安全检测为重点,建立健全检验检测(监测)体系。

  1.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要以现有法定检测机构为依托,充分利用现有各单位、各部门包括高校、科研单位的检测设备和技术力量,按照政府质量监督检测机构、中介检测机构、企业内部质检机构等三类检测机构进行布局,重点加强政府质检机构的建设。

  2.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管理工作。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检测机构的管理规定,对检测机构的性质、设立资格、审批程序等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并定期对外公告已认可的检测机构及检测项目。凡承担农产品(食品)和农业投入品质量检验检测、向社会出具公正数据的检测机构,必须经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方可开展工作。

  3.省级检测机构要按照达到国内一流或国际水平的目标,建立技术含量高、检测参数齐全的检测项目,重点开展系统检测;市级检测机构要根据当地的特点,建立特色明显的检测项目,重点开展常规检测;县级检测机构要建立机动性强、贴近农村、贴近市场、就近就地的快速检测项目,重点开展快速检测,有条件的县可以建立具有当地特色的试验室。

  4.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对我省主要进出口农产品(食品)的检验检疫工作,确保质量卫生安全。对我省大宗的出口创汇农产品,要主动介入生产、加工等环节进行检验,并及时提供进口国有关技术标准、法规的动态信息,避免生产企业和农民因标准不符合要求而遭受损失。

  5.加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检验机构和检测手段的建设。生产基地、龙头企业、批发市场、大型超市要把建立和完善质量卫生安全检验检测手段和内检制度作为生产、销售必备条件。龙头企业应以农产品质量标准为依据,制订良好的生产技术规范,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人员开展检测工作,确保产品检验合格后投入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应以强制性安全卫生标准为依据,建立快速检测点,重点检测农产品(食品)有害物质含量,控制有害农产品进入流通领域。

  6.各级农业监测部门及环保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加强对农业环境包括动植物疫病、土壤、水源、大气污染等生态环境进行监测,落实土壤改良、水、气环境治理的各项政策措施,进一步改善农业生态环境。

  (五)以提高农产品质量为中心,建立健全农业标准监督体系。

  1.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卫生安全的监督检查,重点跟踪监测广大消费者普遍关注的、与人民生活和身体健康密切相关的鲜活农产品及大宗农产品的安全卫生状况,对污染严重的农产品及其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予以处理并公开曝光。

  2.各级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帮助农业生产企业制定符合强制性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并加强对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生产企业必须按标准组织生产,并在产品或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和名称,严禁无标生产。

  3.进一步抓好种子、种苗、肥料、农药、兽(鱼)药、饲料、添加剂以及农业机械等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省直有关部门要发挥行业主管的职能,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对各地农资市场的指导与管理。各地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出台农资市场准入政策规定,规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严厉打击假冒伪劣行为,保护农业企业和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

  4.逐步建立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首先在超级市场、专卖市场和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专卖区逐步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凡质量卫生安全指标不符合国家、行业和省地方强制性标准的农产品,一律实行市场退出,不得进行交易和销售。对取得名牌农产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采用国际标准标志的农产品要予以保护并加强管理,对擅自使用上述标志的产品和企业要予以严厉查处。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促进农业标准化工作上新台阶

  (一)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农业标准化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工作难度大、技术要求高的系统工程。省直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通力协作,积极推进我省农业标准化工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省农业标准化的牵头和指导工作;省直有关农口部门负责制(修)定并组织实施本部门、本行业的农业标准化工作以及示范区的规划和建设;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监管工作;各科研院校和中介机构要充分发挥自身的技术力量优势,积极主动介入农业标准化工作,开展研究和咨询服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利用情报网络优势,注意收集世界各国有关农产品技术法规、标准以及一些发达国家的贸易政策和认证制度的最新动态,及时提供给政府有关部门及企业,以健全完善农业标准,指导农产品的生产、加工。

  (二)进一步加强对农业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市、县(区)政府尚未成立农业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的要尽快成立,已成立的要根据机构改革和人员变化的情况及时调整充实,以适应农业标准化工作的发展要求。有关部门要确定农业标准化工作的分管领导、具体承办处室和工作人员,形成相应的工作体系。

  (三)加大宣传和普及力度。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小册子、培训班等各种形式,大力宣传中央和省有关农业标准化的政策措施,宣传农业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意义。通过对农业标准化的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进一步增强生产者、经营者、管理者和消费者的标准化意识。

  (四)广辟渠道,加大投入力度。各级政府应加大对农业标准化工作的投入,将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要积极鼓励和动员农业院校、科研单位、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私营个体经济实体加大对农业标准化工作的投入。对投资农业标准化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政策、信贷和舆论等方面予以支持,形成社会各方面共同参与的多渠道、多元化的投入机制。

  (五)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各级政府要对在开展农业标准化工作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社会各方参与投资的应给予政策上的优惠。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在安排科研项目时,应把农业标准化与各项农业科技进步项目有机结合起来,对农业标准化项目予以立项支持。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根据本意见,结合当地和部门的实际,制订、推广和普及相关的农业标准,制定相应的政策、规划和措施,并积极组织实施,促进全省农业标准化工作更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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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 建 省 人 民 政 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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