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涉及机动车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闽政〔2002〕5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取消和调整部分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四项收费项目:
(一)营运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费;
(二)擅自改装、改型的车辆检验合格后的处罚;
(三)养路费免征证工本手续费;
(四)公路规费年审本工本费。
二、合并一项收费项目:高速公路路产损坏(占用)赔偿和清障费。该项目并入福建省公路路产损坏赔偿收费项目,按原标准收费。
三、降低一项收费标准:高速公路非接触式IC通行卡遗失、损坏赔偿费。该项目收费标准由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按成本价重新核定。
四、本通知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取消和调整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福 建 省 人 民 政 府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
(一)取消涉及机动车辆的收费项目
序号 |
收费部门 |
收费项目 |
批准机关及文号 |
备注 |
1 |
公 安 |
擅自改装、改型的车辆检验合格后的处罚 |
省政府闽政〔1988〕13号 |
|
2 |
交 通 |
养路费免征证工本手续费 |
省政府闽政〔1994〕6号 |
|
3 |
交 通 |
公路规费年审本工本费 |
省政府闽政〔1994〕6号 |
|
4 |
交 通 |
营运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费 |
省物委、财政厅闽价〔1995〕费字264号 |
|
(二)合并涉及机动车辆的收费项目
序号 |
收费部门 |
收费项目 |
批准机关及文号 |
备注 |
1 |
交 通 |
高速公路路产损坏(占用)赔偿和清障费 |
省财政厅、物委闽财综〔1999〕118号 |
并入福建省公路路产损坏赔偿费(闽财综〔1995〕113号闽价〔2000〕费字149号),按原标准收费 |
(三)降低涉及机动车辆收费标准的收费项目
序号 |
收费部门 |
收费项目 |
批准机关及文号 |
备注 |
1 |
交 通 |
高速公路非接触式IC通行卡遗失、损坏赔偿费 |
省财政厅、物价局闽财综〔2001〕82号省物价局、财政厅闽价〔2000〕费字260号 |
按成本价重新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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