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修改漳州市常山华侨
经济开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06—2020年)的批复
闽政文〔2016〕83号
漳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局部修改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请示》(漳政〔2015〕7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上报的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方案,在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等主要约束性指标保持不变基础上,将6.2291公顷原规划限制建设区(未占用耕地)调整为允许建设区,并相应修改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各项建设应按规定办理规划选址、环境保护、建设用地等审批手续。根据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10号)等规定,此次调整为允许建设区的规划范围内,不得配套安排商品住宅开发。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6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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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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