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
顺昌至邵武高速公路建设用地的批复

闽政文〔2016〕90号

南平市人民政府:

你市上报的顺昌至邵武高速公路建设用地已经国务院批准。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顺昌至邵武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15910号),现具体批复如下:

一、同意邵武市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346.7829公顷(其中耕地99.9132公顷)、未利用地8.154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5.9273公顷;将国有未利用地2.605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18.1828公顷。

同意顺昌县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127.8418公顷(其中耕地35.8742公顷)、未利用地4.284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3.5422公顷;将国有农用地7.3709公顷(其中耕地0.5591公顷)、未利用地0.933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0.3445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525.9702公顷,由当地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作为顺昌至邵武高速公路建设用地。其中,服务设施用地6.5333公顷范围内的经营性用地以有偿方式提供,其余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提供。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核发划拨决定书或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上传土地市场监测与监管系统。

二、邵武市、顺昌县人民政府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建设。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认真按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

四、南平市国土资源局要对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邵武市、顺昌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征地批后实施情况,按反馈制度要求报国土资源部。

五、邵武市、顺昌县人民政府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6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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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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