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公安厅
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及加强和完善
农村户籍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闽政〔1997〕44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现将省公安厅《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加强和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改革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和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是事关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政策性强,牵涉面广,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福 建 省 人 民 政 府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一、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是:建立与我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户籍管理制度,使户籍登记能够如实反映公民的居住和身份状况,为国家提供准确的人口信息资料,逐步实现户籍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现代化,使农村剩余劳动力就近有序地转移,加快小城镇建设,促进我省社会经济全面发展。
二、 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范围是:城镇规划合理,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较高,财政状况较好,基础设施配套完善,有一定代表性的单位。全省确定17个试点单位,它们是:福州市的福清市龙田镇、宏路镇和连江县头镇;厦门市的同安大同镇;莆田市的莆田县江口镇、仙游县枫亭镇;三明市的大田县城关镇、尤溪县西滨镇;泉州市的石狮市城区、晋江市金井镇、南安市水头镇;漳州市的龙海市角美镇、南平市的顺昌县大干镇、建阳市水吉镇;龙岩市的漳平市区;宁德地区的霞浦县三沙镇、福安市赛岐镇。确定试点的县(市)应于1997年12月底前上报试点工作具体实施方案。方案须明确:小城镇的经济发展规划与城镇建设规划,就业、社会保障及各项社会公益事业、人口基本状况及人口增长预测等情况,同时附上近期划定建设规划图等,报省政府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除省政府确定的试点单位外,各级政府不能扩大试点范围、数量。
三、办理小城镇常住人口户口落户的条件和对象是:凡在小城镇有合法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生活来源,且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在现居住地居住已满两年以上的下列农村户口的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
(一)投靠城镇干部、职工居民生活,在农村已失去生活基础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配偶,下同);
(二)被城镇机关、企事业单位聘用的干部、管理人员、 技术人员及随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
(三)在城镇务工,签订劳动合同三年以上的人员;
(四)在城镇经商和兴办第二、三产业,固定资产达五万元以上的人员及随其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
(五)外商、华侨和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在小城镇投资兴办事业,经批准在小城镇购买了商品房或者已有合法自建房后,要求照顾在小城镇落户的大陆亲属;
(六)在城镇购买商品房或经批准自建房屋的居民及其随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
(七)土地被征用的本城镇无地农民;
(八)在城镇办理自理口粮和蓝印户口的人员;
(九)长期居住在小城镇,因各种原因持证未落常住户口的人员;
(十)其他有正当理由,符合在小城镇落户条件的人员。
所谓合法固定住所,是指合法拥有的自建成套住所、合法购买的成套商品房或者单位分配的公房,且申请人须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居住人员应为与户主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
所谓合法稳定的非农职业,是指在该城镇从事非农职业连续工作满两年;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劳动合同期在三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制职工;持有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的经商办厂人员;被城镇机关、企事业单位聘用的持有县(市)政府人事部门及其所属人才交流机构出具的录用、聘用证书或签证的聘用合同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
申请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的,原则上应将原有的农村承包地、自留地退还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可凭收回承包地和自留地的证明办理城镇常住户口落户手续。
四、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人员的待遇和总量控制方法。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均登记为小城镇常住户口,与当地原有居民享有同等待遇,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对他们的入学、就业、粮油供应、计划生育、社会保障等问题应与原有居民一视同仁。实行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小城镇常住户口人员,需要办理户口迁移,理由正当的,应准予迁移。
小城镇人口增长应与农业生产、小城镇的经济和基础设施建设、安置就业和社会保障以及各项公益事业发展相适应,实行计划管理总量控制,防止在进行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时不切合实际地“一哄而起”、盲目扩大小城镇规模,造成“进城热”、“建城热”或者大量占用耕地削弱农业的基础地位。小城镇人口发展规模,根据省政府批准试点方案中人口发展规划,由省公安厅统一向省计委报送试点人口发展计划。实际办理情况,公安机关应及时向各级政府及计委等有关部门反馈。
五、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程序。小城镇常住户口的落户审批工作,由市、县公安机关统一负责。凡要求落小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由本人或户主持符合落户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填写《小城镇常住人口落户审批表》后,报市、县公安局审批。一律凭市、县公安机关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办理迁移、落户手续,粮食部门办理粮食关系转移手续。
六、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要求。
(一)统一组织,加强领导。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有试点任务的县、市要专门成立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由分管副县(市)长亲自抓,县、市公安局具体负责。注意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切实保障人员、经费的落实。公安、计划、建设、财政、计生等有关部门要各尽其职,互相配合。特别是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当好政府的参谋,制定试点工作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省、地(市)公安机关要做好指导、检查、督促、验收工作。
(二)开展深入细致的宣传动员工作。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是推动小城镇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试点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义、目的、范围、条件和主要办理对象、程序,使广大群众关心、支持、配合改革试点工作,确保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三)清理整顿,规范管理。试点单位要组织专门力量,在规定的试点范围内全面开展户口清理整顿工作,把符合小城镇落户条件人员的家庭成员情况、常住户口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路巷门牌及居住年限、在本镇的住房性质及从事职业全面摸清。在试点工作中,要彻底解决有人无户、有户无人的人户分离现象,试点单位的出生婴儿可以随母或随父登记常住户口,使户口登记确实反映公民的身份和居住状况。同进改进户口登记管理手段,每个试点单位都要建立计算机管理人口信息系统,规范管理。
(四)坚持原则,严格掌握办理条件。凡不符合国务院试点方案规定条件的小城镇暂不进行改革。各试点单位的具体试点方案必须报省政府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严禁对落小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收取或变相收取城镇增容费或者类似增容费之类的费用。对违反规定办理城镇常住户口的,一经查实,坚决予以清退,并严肃查处有关人员。各地公安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把关,公开政策规定,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理期限和结果,改善服务,提高效率,方便群众。要加强廉政建设,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对借机以权谋私、索贿受贿、弄虚作假以及造成户口管理混乱,影响社会安定、稳定的,要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福 建 省 公 安 厅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八日
关于加强和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工作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7]20号文精神,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对加强和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广泛宣传,保障各项工作落实。加强和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工作量大、任务艰巨、情况复杂,各级政府应予以重视,作为稳定社会,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加强政府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措施,摆上工作议事日程。各地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公安基层基础工作的一件大事来抓,认真贯彻国务院国发[1997]20号文件精神和公安部关于换发新式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的要求,不断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大力宣传加强农村户籍管理工作的意义、目的,使广大群众理解、支持和积极参与。要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做好农村地区换发新式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和门牌的制发工作,各地政府要把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确保落实。户口证件工本费,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决不允许增加群众的负担。
二、加强村(居)委会户籍协管员队伍建设和业务指导工作。我省广大农村实行乡(镇)、村(居)两级户籍管理制度。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委会要支持配合公安派出所做好农村户籍登记管理工作,解决必要的经费补助。公安派出所要选配好户籍协管员。户籍协管员的主要职责是:宣传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反映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情况;督促群众及时申报户口,及时申领、换领、补领、缴销居民身份证;核对户口,掌握人口情况;协助做好暂住人口、租赁房屋登记。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户籍协管队伍的管理和业务培训工作。
三、健全和完善农村户籍登记管理制度。农村户籍管理要坚持以常住地登记常住户口的原则,按户登记,准确反映农村地区的公民居住和身份状况。各地要以县市为单位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人户分离和婚嫁不迁、出生不报、死亡不销等突出问题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底,组织清理整顿。认真落实经常性管理工作,健全和完善户籍登记、居民身份证管理以及户籍调查、统计、通报、档案等各项制度。特别是要加强农村新生婴儿的出生登记工作,切实解决出生登记工作中存在的不报、瞒报、漏报问题。对新生婴儿,包括超计划生育的、非婚生育的以及被遗弃的婴儿等,监护人都必须按照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出生登记。出生登记凭《出生医学证明》即可申报,不得附加其他证明手续。新生婴儿可以随母或随父登记常住户口。绝对禁止不准新生婴儿申报出生登记的错误做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扰、干预户口申报、登记。公安派出所、村(居)委会要加强宣传、教育,督促群众及时申报户口,增强公民户籍法律意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四、规范城乡门牌、楼牌编制管理工作。门牌、楼牌编制管理工作是公安机关实施户籍登记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基础工作。近年来我省公安机关已建立了门牌、楼牌的设置、编号、制作、安装和管理等项制度,统一编制装订了门牌、楼牌。今后设置或变更门牌、楼牌,由房屋所有权单位或个人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除了公安机关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变更和移动。故意损坏和私自设置、变动、移动门牌、楼牌的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对成片新建、改建的住宅区和建筑物名称的命名、更名,要尽快报请地名管理部门命名。产权单位、房产部门应向公安机关提供建筑平面图,公安机关应对门牌、楼牌统一进行管理编排,保持完整性和准确性,并编制出门牌号码索引和绘制方位图,为社会活动和人民群众提供服务。门牌、楼牌的规格、式样、颜色以及编制、设置、装订原则等由省公安厅统一提出规范要求,各地组织实施,收费标准按物价、财政部门的核定执行。
对门牌、楼牌的编制管理工作职责尚未理顺的地区,公安机关主动商有关部门今年内完成交接工作。
五、加强检查督促,确保工作质量。各级政府和公安机关在实施过程中,要加强检查督促和业务指导,狠抓措施落实。
福 建 省 公 安 厅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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