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长乐市2015年度第七批次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6〕110号

长乐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长乐市2015年度第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长政地〔20154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长乐市境内农用地31.9373公顷(其中耕地22.4862公顷)、未利用地0.384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长乐市湖南镇大鹤村旱地20.2298公顷、园地1.4174公顷、林地0.6873公顷、其他农用地1.533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5244公顷、其他草地0.0247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24.4172公顷;使用国有旱地2.2564公顷、园地0.6395公顷、林地4.9831公顷、其他农用地0.1902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319公顷、其他草地0.3602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32.9785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长乐市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长乐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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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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