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实施
全省农村电网“两改一同价”的通知

闽政文〔1999〕40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9)2号、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8]134号和国家计委计基础[1998]2244号文的通知要求,我省将用三年的时间实现全省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农村电网改造和城乡用电同价(以下简称农网“两改一同价”)的目标。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的一项具体措施。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和工作方案,加强组织领导,尽快成立地市县(区)农网“两改一同价”工作领导小组,加大工作力度,确保目标任务的落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农网“两改一同价”的工作,分两阶段实施。第一阶段以乡镇电管站体制改革为核心,属地方电网的各趸售县完成“两改一同价”,实现“一县同价”;省电网直供区农网完成“两改一同价”,实现“全网同价”。第二阶段,结合全省电力体制改革,按股份制方式改革全省供电企业,实行全省城乡用电同价。

  二、全省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第一批实施的县和试点县,省电网直供区(含联营、代管县、市、区)由省电力局负责组织实施;地方电网趸售县由各县电力公司作为项目业主负责实施。请省水电厅和省电力局抽调技术骨干力量组成专家组,在省农网“两改一同价”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省农网改造全过程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按照“集中、试点、分批”的原则,安排全省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投资计划。试点县和省电网直供营业区(含联营代管,下同)必须在1999年底前完成“两改一同价”工作,第一批建设(改造)县(市、区)必须在2000年上半年前完成“两改一同价”工作,第二批建设(改造)县(市、区)必须在2000年底前完成“两改一同价”工作。列入试点县、省电网直供区及第一批建设(改造)的县(市、区)必须在1999年4月1日前完成乡镇电管站的上收工作,将乡镇电管站改制为县级供电企业的派出机构,对于发、供一体化的乡镇电管站应结合改制实行厂网分离。

  四、各县(市、区)要以积极负责的精神和科学的态度,认真做好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规划及工程设计,既要达到农网减损降耗的目标,又要避免重复投资及过度超前建设,切实保证农网建设改造的经济效益。要认真抓好项目前期工作,坚决杜绝“三边工程”。各县(市、区)农网建设(改造)规划及工程设计方案,必须经省级专家组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五、要加强农网建设(改造)资金的监督和管理,所有建设(改造)资金都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国家安排的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由各级财政逐级承借转贷给趸售县电力公司,农行贷款由各县电力公司直接向当地农业银行借贷。

  六、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必须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和物资设备采购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确保工程质量。所有工程均采用国产物资设备。物资设备采购,原则上采用政府采购方式。土建安装工程和物资设备采购的招投标工作,由省农网“两改一同价”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工作小组实行统一指导和协调。

  七、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家计委等六部委署办计价格(1998)2212号文件、国家计委计价格(1998)2114号和计基础(1998)2244号文件及省里转发的文件精神,坚决清理价外加价和收费,整顿电价秩序,为城乡用电同价奠定良好的基础。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同价实施办法,认真调查测算本地的同价方案并上报审批。

福 建 省 人 民 政 府
一九九九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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