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龙岩市红田路
二期工程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3〕370号
龙岩市人民政府: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红田路二期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龙政综〔2013〕30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龙岩市新罗区境内农用地18.9953公顷(其中耕地16.743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新罗区红坊镇东埔村水田6.0978公顷、其他农用地0.2709公顷,进贝村水田7.6232公顷、园地0.0054公顷、其他农用地1.8262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7925公顷,上洋村水田3.0222公顷、园地0.1057公顷、其他农用地0.0439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9.7878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龙岩市红田路二期建设用地。
二、龙岩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耕地开垦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龙岩市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3年9月26日
扫一扫手机阅读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