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长泰县大枋水库水源
保护区调整方案的批复
闽政文〔2007〕384号
漳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调整长泰县大枋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请示》(漳综〔2007〕102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对原划定的水源保护区范围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范围批复如下:
一、一级保护区范围:大枋水库库区水域及其沿岸外延至最高水位线再往外20米范围陆域(以厦成高速公路南侧征地红线以南30米为界,北侧范围除外)。
二、二级保护区范围:大枋水库的整个汇水流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
三、要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切实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日常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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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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