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机关发文

  省政府通知  印发国务院国发  [1997]34号《关于地方税务机构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并根据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省地方税务局是省人民政府主管地方税收工作的职能机构。地、市、县( 区)地方税务局是市政府(行署)、县(市、区)政府的工作部门。省以下地方税务局实行上级地方税务机关和同级政府双重领导、以上级地方税务机关垂直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即地、市以及县(市)地方税务局的机构设置、干部 管理、人员编制和经费开支由省地方税务局垂直管理。
  二、为保证省地方税务机关独立执法,地方财政机关不得与税务机关合并。
  三、地税机构新组建不久,征收税种多,工作量大,特别是征管改革投入多、任务重,各级政府要在财力等方面予以必要的支持,确保税收收入任务的圆满完成。
  四、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地方税务工作的领导,推进税收征管改革,强化税收征收管理,保证地税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公、检、法、审计、工商、金融、宣传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地方税务机关的工作,采取有力措施,维护和强化地方税务机构执法的严肃性。(闽政  [1997]49号)

  省政府通知 决定在1998年进行全省税源普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这次普查主要是为了全面掌握我省税源总量、结构及分布情况,研究各项税收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分析财政发展状况及其趋势,为制订财 税政策提供科学依据,从而进一步培养税源,扩大税基,发展壮大财政实力,更好地为我省新一轮创业服务。
  二、普查的对象和主要内容。普查的对象为全省具有纳税义务,实行独立核算的各类企事业单位。普查的主要内容为1996年、1997年各纳税单位的 基本属性、经济活动及纳税情况。
  三、普查的进度安排。1998年3月以前为普查准备阶段,1998年9月以前完成普查资料的填报、审核、汇总和数据处理工作,1999年3月以前完成普查资料的分析和开发研究工作。
  四、普查的组织领导。经研究,决定成立福建省人民政府税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省的税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内,负责普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各地、市、县(区)、乡(镇)要成立相应的崐普查领导机构,并指定一名政府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和协调当地的普查工作。各级税源普查办公室人员从统计、财政、国税、地税等单位抽调。
  五、普查的经费。这次税源普查的经费由各级政府分级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各级税源普查办公室应本着节约原则,按照普查的进度,编制经费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各级地方财政预算。
  六、普查的社会动员。为做好社会动员工作,各级宣传部门应把税源普查的宣传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有关新闻单位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闽政  [1997]文294号)

  省政府批复 经研究,核准福州市长乐、闽侯、连江,三明市清 流、将乐、尤溪、大田、建宁,南平市松溪、浦城、政和、光泽,莆田市仙游 ,漳州市龙海、华安、平和、云霄、漳浦,泉州市德化、惠安、肖厝;龙岩市 上杭、武平,宁德地区寿宁等24个县(市、区)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 年文盲县(市、区)。(闽政  [1997]文295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征用土地并出让给独资企业福建太平洋电力有限公司建设湄洲湾火电厂一期工程用地的批复 经研究,同意征用莆田县忠门镇塔林村集体土地756075公顷、划拨国有滩涂地420976公顷,合计土地1177051公顷,出让给独资企业福建太平洋电力有限公司,作为湄洲湾火电厂工 程建设用地(其中厂区及码头等配套用地756075公顷、灰场用地42.0976公顷) 。该项征地计入1997年莆田市建设用地计划。该项目各项建设应符合规划、环保、消防、安全、劳动、卫生等要求并按规 定报批。土地用途不得改变。如未按规定期限建设使用土地,按省政府第9号令《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第41条规定执行。土地使用期限等 同企业经营期限,截止于2024年12月29日。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场、附着物所有权,由政府无偿收回。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闽政  [1997]文300号)
省政府办公厅批复经省政府研究,湄洲湾港航管理体制问题批 复如下:
  一、成立福州海监局莆田办事处,为副处级机构,隶属于福州海监局管理;成立厦门海监局泉州办事处,为副处级机构,隶属于厦门海监局管理。
  二、港务系统和公安机构设置问题,由莆田市、泉州市政府自行研究确定。
  三、莆田、泉州办事处根据各自所管辖水域负责船舶进出港引航工作。(闽政办  [1997]204号)

  省政府办公厅批复 福州市人民政府经省政府研究,同意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由福州市物委对省属宾馆的住 宿部分按规定开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省属17家宾馆餐饮及娱乐部分的副 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仍由省物委负责征收。(闽政办  [1997]209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建连城机场支前民兵矽肺病治疗和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 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对原应召到连城空军基地建设的412名患矽肺病的支前民兵( 其中:三明市170人,龙岩市242人)每人每年补助生活费500元,按10年计算,需206万元;374名已死亡的支前民兵(其中:三明市79人,龙岩市295人)一次性补助死者家属3000元,需112.2万元;261名患矽肺病可疑者的支前民兵(其中:三明市94人,龙岩市167人)每人每年补助生活费300元,按10年计算,需783 万元,三项合计3965万元。其经费来源本着省、市、县三级共同负担的原则,同时兼顾三明市、龙岩市和所属县的财力,采取省、市、县三级6:2:2比例 分担办法,即省里一次性补助60%,共240万元,三明市、龙岩市和所属县各分别承担20%。省里补助部分,从省长专项经费中安排140万元,省财政专项安排100 万元。三明市、龙岩市和所属县补助部分,请尽快作出相应安排,在市、县落 实补助资金并将情况上报后,省财政厅予以及时下拨省里补助款,并在春节前 落实到位。(闽政办  [1997]210号)

  省政府办公厅批复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成立福建省计量测试网络。其日常工作由省技术局负责,不另设办事机构。(闽政办  [1997]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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