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
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通知

闽政文〔1998〕46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国务院颁发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1998年1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屠宰管理方面的第一部行政法规,标志着我国生猪屠宰管理进入法制化轨道。也是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以至安危的一件大事,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的关心。为保证《条例》在我省落实,特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要深刻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

  生猪及其产品是“菜篮子”的主要品种之一,占我国城乡居民肉食消费的70%。国务院早在1987年就对生猪屠宰作出了实行定点管理的规定。畜禽产销体制改革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让人民吃上“放心肉”的问题,江泽民总书记、李鹏总理等党和国家领导人近几年来亲自过问屠宰管理方面的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加强相关的法制建设。《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的关崐心,将对我国社会生活产生重要影响。《条例》对于加强屠宰管理、保证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整顿生猪流通秩序,稳定和促进生猪产销、以及维护我国对外贸易的声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政府、各部门应增强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的自觉性,把《条例》落到实处,真正让群众吃上“放心肉”。从事生猪生产、经营、加工者要提高对屠宰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严格遵守和执行《条例》有关规定。

  二、要认真开展《条例》的学习和宣传活动

  各地要以多种形式,结合我省推行定点屠宰工作实际,有领导、有组织地搞好宣传活动,使《条例》家喻户晓。新闻单位应积极主动配合、支持,正面报道与典型曝光相结合。各级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更要把《条例》的宣传纳入商业普法重要内容,主要领导应带头学好《条例》、充分领会和准确掌握《条例》主要精神。应把定点屠宰场(厂)、屠工、从事生猪产品销售、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饭店、宾馆、集体伙食单位列为重点宣传对象。内贸、畜牧兽医、工商、卫生、税务等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共同搞好宣传工作,把宣传工作与本部门、本系统实际工作结合起来,确保《条例》全面正确实施。

  三、要切实抓好执法队伍建设,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县以上各级政府要按照《条例》、《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健全完善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机制。根据《条例》赋予职责需要,要建立起一支与《条例》要求相适应的高素质的执法队伍,配备专职屠宰管理人员和执法监督员,要对执法监督人员进行强化培训,建立正常的资格审查、工作考核和在职培训制度,提高队伍法制水平和执法意识,增强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自觉性和树立执法、监督的良好形象。各级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认真学习的基础上提高认识,转变观念,以适应新的执法工作需要。要转变职能和传统工作方法,把监督执法作为屠宰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工作手段。与此同时,引导人民群众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作为行政监督的重要补充。对违反《条例》的各种行为,要及时依法进行处理。畜牧兽医、工商、卫生等行政部门应主动配合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共同搞好生猪屠宰管理工作。

  四、要加强对屠宰管理工作的领导

  《条例》规定:“国家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制度”。进一步明确了屠宰管理政府行为的地位。为确保让人民群众真正吃上“放心肉”,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正确理解全面落实“十六字”制度,必须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把贯彻《条例》,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从讲政治、办实事的高度来看待,作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紧抓好。切实做到规划可行、定点科学、管理严格、公正执法。《条例》明确授权县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猪屠宰的监督管理,各级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尽心尽职尽责搞好屠宰管理工作。

  五、要按照《条例》规定的期限完成屠宰场(厂)定点整顿工作

  各市县政府要认真按《条例》规定时限,立即组织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照《条例》规定的定点要求和条件,在《条例》发布后180日内(从实施日1月1日至6月30日),对辖区内定点屠宰场(厂)进行一次认真检查、整顿。定点屠宰场厂)应当远离生活饮用水的地表水源保护区,不得妨碍或者影响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定点屠宰场(厂)应具备清洁的水源,必备的生产设施,合格的屠宰技术人员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以及保证肉品卫生、质量、有符合动物防疫法规规定的防疫条件和无害化处理方面的条件等。符合条件的,保留其定点资格;不符合条件的,抓紧改造、完善,逾期仍达不到的责令其停止屠宰,进行整顿或者予以撤消。各类城市(含县城)应当结合这次整顿工作,按省政府去年部署,以保证市场供应为前提,实行工厂化、机械化半机械化屠宰。乡镇屠宰场要符合最基本卫生、检验条件。

  各市县政府应认真落实省政府闽政[1995]10号、[1997]35号文件规定,在整顿定点屠宰场期间,同步落实屠宰税返还一半用于屠宰场建设的政策,责成有关部门专项足额予以落实到位。同时各级政府应加大资金投入崐并帮助定点屠宰场筹集必需的整改资金,切实把这项工作抓好抓实。

  各设区的市政府和宁德行署负责对辖区定点屠宰场整顿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并于今年四月三十日前向省政府专题报告进展情况。省政府将于今年六月底前组织省贸易厅等有关部门进行专题检查验收。

福 建 省 人 民 政 府
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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