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公众聚集场所
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督查验收情况的通报

闽政办〔2002〕15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经贸委、教育厅、公安厅、监察厅、建设厅、文化厅、卫生厅、广电局、工商局、旅游局、安全生产局:

  为贯彻落实经国务院同意、公安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深入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确保全省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有效预防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为党的十六大胜利召开和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一个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10月15日至24日,省政府组织了9个督查验收组对9个设区市和18个县(市、区)深入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进行了督查验收,重点抽查了76个列入专项治理的公众聚集场所。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深入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特点

  各地在深入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面,基本上能够认真按照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局及省人民政府的组织部署,切实抓好专项治理及公安部颁发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消防管理规定》)的贯彻落实,真正做到领导重视,工作扎实,措施有力,方法得当,宣传到位,增强了全社会防范火灾事故的能力。今年来,全省火情基本稳定,没有发生特大火灾事故。据统计,1至9月份,全省共发生火灾4615起,死52人,伤61人,直接财产损失4344.2万元。其中重大火灾10起,死11人,伤3人,直接财产损失431.8万元。与去年同期相比,起数、死亡人数、伤人数、财产损失数分别下降了23.1%、31.3%、25%、23.2%。今年列入深入开展公众聚集场所专项治理范围的不合格单位共1894家,到10月中旬已整治合格1317家,整治合格率达69.5%。其中,去年公众聚集场所专项治理遗留的1090家不合格单位,已整改合格656家,整改合格率为60.2%;今年回访和新检查发现的804家不合格单位,已整改合格661家,整改合格率82.2%。总的看,各地在专项治理工作方面已取得阶段性成效。主要表现在:

  (一)领导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部署

  省政府十分重视专项治理工作,5月22日,召开了全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会议,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部署。5月28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拉开了今年深入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序幕。与此同时,省政府成立了由陈芸副省长任组长的专项治理督查领导小组,实行专项治理联席例会制度和联络员制度,明确了参与专项治理的11个部门的职责。6月10日,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2001年公众聚集场所专项治理遗留的1090家不合格单位的具体名单印发至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求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督促火灾隐患单位抓紧整改。7月26日,公安部等11个部、委、局深化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电视电话会议召开后,省公安厅按照省政府的要求,立即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了再动员、再部署。整治期间,贾锡太副省长等省领导多次在省安委会例会上听取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汇报,提出了明确要求。

  各地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根据“机构不变、人员不少、力度不减、标准不降、责任追究制度不变”的深化专项治理要求,以召开会议、下发文件、发布通告等形式迅速进行了部署,抓好落实。福州、南平、宁德市成立了以市长为组长的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厦门、泉州、漳州、三明、莆田、龙岩市成立了以副市长或政法委书记为组长的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加强了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各县(市、区)也都成立了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并建立了相应的工作机制。全省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分工协作,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局面。

  (二)各部门齐抓共管,形成整治合力

  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教育、文化、卫生、工商、广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分工协作,针对公众聚集场所存在的问题,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切实做到行业管理职责具体化,监督部门执法责任明晰化,发挥了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形成治理火灾隐患的合力,促进专项治理不合格单位的整改。公安消防机构充分发挥参谋职能,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在专项治理中起到主力军作用。针对专项治理不合格的公众聚集场所,全省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96本,文化部门吊销经营许可证254本,公安部门吊销证照243家。各地教育、卫生、文化、工商、经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也积极行动,结合实际,成立了专项治理领导和工作机构,抓好火灾隐患单位的整改工作。

  (三)强化宣传,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各地根据公众聚集场所火灾发生的规律和存在火灾隐患的危险性,加大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在整治期间,全省在中央及省级报刊、电台刊(播)稿件270多篇,设区的市报刊、电台刊(播)978篇。在福建电视台、东南电视台和各设区的市电视台播出专项治理新闻279条、专题片30多部,刊出黑板报1890多期,悬挂宣传标语15500多条,张贴通告60多万份,并将全省89个消防站对外开放,进行广泛宣传,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有力地促进了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专项治理中存在的问题

  深入开展专项治理工作虽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个别地方、部门和单位对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认识不足

  从督查验收情况看,个别地方、部门和单位存在侥幸心理和畏难情绪,一些单位领导强调客观困难多,主观努力不够。一些被检查单位由于几年来未发生事故,思想麻痹,整改态度不积极,工作拖拉,不落实。

  (二)专项治理遗留任务还比较繁重

  目前全省公众聚集场所还有577家督查验收不合格,这些单位火灾隐患的整改难度大,均为“老大难”问题。其中一些单位的建筑复杂,人员密集,消防器材和安全疏散设施缺乏,一旦发生火灾,仍有可能造成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

  (三)《消防管理规定》贯彻落实不到位

  从这次督查验收的情况看,仍然存在重盈利、轻安全,重硬件、轻软件的现象。一些单位存在消防安全制度不健全,单位的领导及工作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对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及消防安全常识不熟悉等问题。

  三、下一阶段的工作要求

  (一)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继续抓好专项治理遗留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

  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公众聚集场所遗留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要坚决克服畏难厌战情绪和松懈侥幸心理,在巩固完善专项治理成果的基础上,继续督促有关单位和人员消除火灾隐患。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落实各级各部门法定的消防工作职责,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范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为我省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创造一个安定的社会环境。

  (二)要加大火灾隐患的整改力度

  要对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专项治理遗留的问题,进一步认真梳理,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实行火灾隐患整改跟踪落实责任制,督促火灾隐患单位落实整改工作。对577家整治不合格单位,各地要按照下发的法律文书所规定的处置措施、整改目标和期限落实整改。对逾期仍未整改到位的,要采取强制措施,从严从重处理,该取缔的取缔,该停业的停业。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联合执法力度,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督促整治到位。对已整治合格的单位,要规范日常监督管理,健全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和逐级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保消防安全。

  (三)要建章立制,积极推动长效监管机制的建立

  要认真总结专项治理的经验,加大执法力度,把好审批关,从源头上防止新的火灾隐患出现。要加强社区消防建设,发动群众积极参与消防,普及消防知识,加大消防培训力度,让群众懂得基本的自防自救常识,切实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安全素质。要结合《消防管理规定》和《福建省消防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增强社会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督促单位自觉落实消防安全岗位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发动群众共同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切实建立“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接受监督”的长效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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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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