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来文

  建设部关于做好1998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 今年是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检查年,为减少接待负担,今年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考核检查工作与全国爱卫会开展的卫生城市检查同时进行,统一组团。建设部直接检查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拉萨市另外组织),分11个检查团,初步定于今年8月至9月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核检查工作按《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考核评比办法》进行。(4月13日,建城[1998])79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加强粮棉油收购资金管理坚决制止收购资金被挤占挪用的通知 分支行要按收购价款和必要的收购费用严格核定贷款发放额度,并按收购进度逐步发放贷款,对贷款超过实际收购需要的部分,必须及时收回。禁止对没有收购粮棉油职能的企业以及在不收购、不调销粮棉油时发放收购资金贷款。要确保当年新发放的收购贷款与新收购的粮棉油所形成的库存值(包括必要的包装物等收购费用)相一致。开户行要建立粮棉油库存台帐,及时登记和反映企业库存变化情况,要建立和完善粮棉油库存核查制度。凡农业发展银行系统内开户企业之间的粮棉油调销,一律实行银行承兑汇票转帐结算方式;系统外企业之间的粮棉油调销,除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外,严格坚崐持“钱货两清”的结算原则。凡粮棉收储企业必须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基本帐户,对仍搞多头开户的企业要立即纠正。各级行要督促企业确保调销回笼货款及时存入基本帐户,并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加大对贷款本息回收工作的力度。严格监督企业货币资金的使用,禁止企业随意坐支现金,从紧核定企业库存现金限额,对库存现金超限额部分,督促企业及时存入银行。各级行要加强信贷管理,严格执行信贷政策,凡粮棉油企业出现下列问题之一,要坚决采取停贷措施:虚报收购数量或库存套取收购贷款并挪用;粮棉油赊销直接造成亏损挂帐;粮棉油销售收入不入帐和坐支现金;利用多头开户等方式转移挪用粮棉油调销货款;违反国家规定降价销售粮棉造成亏损无弥补来源,致使粮棉贷款不能足额归还;挤占挪用收购贷款购置固定资产、从事附营业务、投资有价证券、转借他人及用于有关部门集资摊派等;不按国家规定将粮棉油调销货款存入农发行专户,多头开户,挤占挪用收购贷款;利用兼并、改制、破产等名义悬空、逃废银行债务以及带粮分流人员等直接挤占挪用收购贷款。各级行在对企业采取停贷措施的同时,要立即向当地政府汇报,督促企业及时纠正。凡企业因挤占挪用收购贷款被农发行停贷而造成给农民打“白条”的,农业发展银行不承担责任,应由当地政府负责,并要及时收回挤占挪用贷款。建立和健全收购资金封闭管理责任制。对贯彻执行信贷政策不力、没有完成有关责任目标,所辖地区企业继续挤占挪用收购资金,亏损挂帐继续增加,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和行长的责任,直至免去行长职务。(4月20日,农发行字[1998])72号

  外经贸部函,同意中国汽车工业进出口厦门公司在港成立香港中汽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公司主要经营进出口贸易、转口贸易及信息咨询服务等。(97年11月26日,[1997])外经贸政海函字第3136号)

  国务院办公厅通知,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改为国务院高层次的议事机构。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通知如下:主任朱基,国务院总理;副主任刘仲藜,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主任;委员曾培炎,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盛华仁,国家经贸委主任;刘积斌,国防科工委主任;项怀诚,财政部部长;戴相龙,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洪虎,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副主任。(4月20日,国办发[1998]1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止越权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各地区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国发[1998]4号文件的精神,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统一的税收政策规定,不得超越权限擅自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必须依照税法的规定执行,地方政府不得超越税法和税收管理权限制订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不得越权减免企业所得税。各地区不得采取即征即退的做法,变相减免企业所得税。各地区要对执行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情况,包括股票上市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情况进行清理和检查,凡违反国家统一的政策规定,擅自降低税率、减免或变相减免税收的,都要立即纠正。(4月6日,财税字[1998]62号)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扶贫攻坚计划(1998-2000年)》的通知  除执行国家统一的扶贫贷款利率之外,再按扶贫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其中中央财政和接受扶贫贷款的地方财政各负担一半。扶持贫困残疾人解决温饱,是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残疾人扶贫攻坚目标的实现。《残疾人扶贫攻坚计划》提出,残疾人扶贫,必须扶持到户到人。以直接扶贫为主,扶持农村贫困残疾人从事有助于直接解决温饱的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家庭副业。残疾人扶贫的途径是:切实纳入各级政府扶贫攻坚实施计划,统一安排、同步实施,并予以特别扶助。国定贫困县的残疾人扶贫资金在当地的中央和地方扶贫资金中统筹安排,并视情予以优先考虑和支持。国定贫困县以外的地区,残疾人扶贫资金主要由地方政府安排,并广泛发掘社会潜能,多渠道筹措残疾人扶贫资金。同时,中央增加康复扶贫贷款投入并给予适当贴息;接受中央康复扶贫贷款的地方,配套资金不应低于1∶1,并崐负担扶贫工作经费和一定比例的贴息。本计划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中国残联协助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实施。坚持以省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残疾人扶贫工作在地方各级政府领导下,由各级残联和扶贫办组织有关部门实施。(4月10日,[1998]残联教就字第62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明确各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在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中的职责和作用,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汛期地质灾害防治的管理工作。组织编制防灾预案,加强预测、预报工作。迅速组织地质矿产等有关部门对辖区内重点地区进行一次地质灾害隐患调查。对发现的灾害危险点要登记、建卡,提出防范措施和建议,并将灾害监测任务层层落实到乡镇、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避免人员伤亡事件的发生。完善各项制度,增强应急反应能力。各级政府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汛期值班制度,险情巡视制度和灾情快报制度。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对已建和在建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进行一次质量检查,加强防治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督促有关单位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检修、维护工作,消除隐患,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土资源部将于5月下旬对重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部署情况进行检查。(4月20日,国土资发[1998]15号)

  国家经贸委、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制止向外商投资企业乱收费的通知  要采取措施,帮助外商投资企业及时了解国务院和各级地方政府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对“切一刀”在外商投资企业的落实情况,进行认真地监督检查。要引导外商投资企业树立法律意识,对于符合规定的收费应按时足额交纳;对于不符合规定的乱收费应予抵制。收费部门收费时,应出示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和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依法征税的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否则,企业应拒交。为加强对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可在外商投资企业中实行企业交费登记制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统一印制《企业交费登记卡》,发放给外商投资企业。内容包括:收费的项目名称、标准、依据、总额、批准部门、收费人、收费时间等。收费部门收费时必须在《企业交费登记卡》登记详细内容,否则不得收费。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集中征管的办法,由政府确定收费机构,统一向外商投资企业收费。收费机构列明收费的项目名称、标准、总额,企业按规定的时间一次性交纳,其他部门不得再向外商投资企业收费。(4月21日,国经贸贸[1998]227号)

  文化部关于开展音像市场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决定今年5月至7月在全国开展一次音像市场执法检查工作。这次工作的重点是:整顿音像市场秩序,实施音像市场管理评估制度,以量化的标准衡量音像市场管理工作;提高音像市场行政执法工作水平,加大处罚力度,打击违法经营活动。这次执法检查工作主要在省会城市、直辖市的市区及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市场活跃的大中城市开展。这次执法检查工作将先选择2-3个管理基础较好的城市先行评估,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在执法检查工作后期向全国全面推行音像市场管理评估制度。近期各地要对自己的管理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对所辖区域内的音像市场进行一次清理,找出问题,及时解决。各地要严格执法,提高办案效率,在执法检查工作中要坚决查处大案要案,取缔违法经营单位。对经国家批准设立,领取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却长期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单位要重点查处。严厉打击兜售走私盗版音像制品的活动,对在闹市区、城市主要街道、大型商场、各类批发市场周围及上门推销违法音像制品的活动要重点打击。要下大力气破获经营违法音像制品的地下网络,端掉地下黑窝点,对于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公安司法机关查处。要组织所辖区域内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特别是批发单位、专卖店、经营音像制品的大型商场的主要负责人,学习音像市场经营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盗版音像制品的鉴别常识,并进行一次考核。要明确责任,提倡音像制品经营单位实行不经营违法音像制品的承诺制。(4月27日,文市发[1998]29号)

  民政部通知,根据《国务院关于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7号),原国务院勘界工作领导小组职责改由民政部承担。经研究决定,成立民政部全国勘界工作办公室,承担原国务院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相应职责。民政部全国勘界工作办公室的组成:主任李宝库(民政部副部长);副主任靳尔刚(区划地名司司长)、陈继选(区划地名司巡视员)、宋继华(区划地名司副司长)、戴均良(区划地名司副司长)。(4月15日,民行发[1998]4号)

  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扩大粮食亏损挂帐的紧急通知 严禁粮食部门和企业趁改革之机违规调帐和不合理列支,扩大粮食亏损挂帐。粮食企业要严格规范成本费用支出管理,不准将附营业务的费用开支及其经营亏损和呆帐、坏帐列入粮食亏损挂帐,不准采取调减库存值、虚列费用等办法扩大当期亏损,不准随意预提费用或将待摊费用集中摊销。凡违反上述规定虚增粮食亏损挂帐的,要坚决剔除。各级地方政府及粮食主管部门要监督粮食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粮食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购销价格政策,不得进行“逆向操作”。全国要立即统一行动,所有国有粮食企业都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粮食顺价销售的规定,不准降价亏本销售,严禁出现新的亏损挂帐。粮食企业的销售收入要全额入帐,并及时将售出粮食的货款存入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如数归还售出粮食所占用的贷款本金和利息。粮食收储企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在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结算帐户,已开设的应立即撤销。对不执行者,要追究有关企业和开户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凡粮食企业利用多头开户、坐支现金等手段转移挪用收购资金和逃避农业发展银行监督的,一经查实,立即停发贷款,追究责任,并从严处理。粮食企业不得以机构改革为名搞“带粮分流”、“带钱分流”,或以兼并、改制、破产等名义,侵吞国有资产和悬空、逃废银行债务。已经发生的,要立即纠正,并如数追回钱粮,挽回损失。农业发展银行对粮食企业收购资金的使用情况要严格监督管理,认真执行“库贷挂钩”的原则,防止发生新的挤占挪用,切实做到收购贷款封闭运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将上述规定和要求迅速传达到地(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和所有粮食企业,并认真开展检查,坚决制止和查处趁改革之机扩大粮食亏损挂帐等各种违反法律法规的做法。(5月3日,国发明电[1998]3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中发[1996]13号)的有关规定,对涉及农民的收费、集资情况进一步进行重点检查。“九五”期间,一律不得审批面向农民的新的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凡是中央和地方已明令取消的项目,不得恢复,擅自设立的收费项目,必须一律取消;偏高的收费标准,要尽快降下来;坚决取消各种摊派。各级财政部门、地方税务部门特别是县、乡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的农业税收政策,任何地方无权擅自设立税种、提高税率。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必须据实征收,不得向农民下指标、层层加码,不得人为提高计税产量、扩大计税面税,不得按人头、田亩平摊。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在计算缴纳农业特产税时,应按政策规定将农业税扣除。非法设立的税种和提高的税率要一律取消。今后,凡发现有未依法征税行为的,上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坚决予以纠正并严肃处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坚决落实好国家对贫困户和受灾地区的税费减免政策。县、乡财政部门不得截留税费减免指标,必须将减免政策具体落实到每一个贫困户。凡执行减、缓、免政策后减少的税费收入,一律不得再分摊到其他农户,也不得采取其他方式向农民变相征收或摊派。县、乡财政部门一律不得以政府经费不足为由有意高估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多收村提留乡统筹费,更不得私设两本帐。县、乡财政部门在年初制定村提留乡统筹费征收预算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不得与县、乡政府当年的经费开支挂钩。要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减少经费开支。各级财政部门要坚决制止各种搭车收费、非法集资和各种达标升级活动。要坚决纠正有关部门在农民结婚、建房、子女就学等活动中搭车收费、摊派等做法,农村教育集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教委、国家计委、农业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农村教育集资管理办法》执行,各级财政部门不得借教育集资、修建乡村道路等名义违反规定为政府筹集资金。财政部门一律不得在农村搞法律规定之外的崐任何形式的达标升级活动,也不得违反规定借达标升级名义,向农民搞摊派。(4月24日,财综字[1998]22号)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调整价格监审品种目录的通知 将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城市的城市供水价格和房租的调价申报制改为调价备案制。原目录中规定下级物价部门向上级物价部门备案、申报的品种中,地方政府定价的居民口粮(面粉、粳米、籼米)、公共交通、民用燃料、托儿费、医疗费5项品种退出中央监审目录,由地方政府管理。原目录中规定生产经营者向当地物价部门备案、申报的5项品种,原则上全部退出各级政府的价格监审目录,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各级地方物价部门要对本地监审品种重新审核,适当限定进入地方监审范围的品种。凡是能够在市场中形成竞争,供求基本平衡,价格基本平稳的,要放开价格由经营者自主定价。各地原则上不再增列新的品种或扩大执行申报的范围。(4月27日,计价管[1998]725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国家和地方共建海洋观测预报服务系统的意见 国家和地方共同建设海洋观测预报服务系统的基本思路:原则上在沿海省、区、直辖市各建设一个省级海洋预报台;沿海各级政府可适当建设地(市)级海洋预报台和海洋观测站。形成与本地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海洋观测预报服务系统。各级海洋观测站、预报台的建设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不搞统一模式。提倡国家与地方联建共管方式建设,即尽量依托在本辖区内的国家海洋观测预报单位或其它海洋机构,避免重复建设。充分发挥国家海洋观测、预报服务系统设施和技术优势,取得投资少,收效快的效果。地方各级海洋预报台、海洋观测站是国家海洋观测、预报服务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统一执行国家制定的有关法规、标准、规范以及业务规章制度。国家和地方共建的海洋观测站、预报台实施双重领导,以地方管理为主。(4月29日,国海监发[1998]176号)

  财政部关于坚决禁止财政系统干部职工涉足色情和赌博活动的紧急通知 全国财政系统所有的干部职工都不得涉足色情、赌博等违法活动,并对社会上这类丑恶现象予以坚决抵制。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明知故犯 者,要依据党纪、政纪、国法予以惩处。对县财政局局级以上领导干部要从严惩处,一经发现,一律就地免职并开除公职。对财政系统干部职工涉足参与上述违法违纪活动的,要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从速予以查处。(4月30日,财人字[1998]24号)

  人事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决定,授予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公司等35个单位“全国中药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其中福建省受表彰的有漳州片仔癀集团公司(漳州市制药厂);授予沈其芳(福州市药材公司回春经营部)、林永东(厦门市鼎炉实业总公司)等43名同志“全国中药系统劳动模范”荣誉称号。(4月9日,人发[1998]27号)

  国务院关于组建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的通知 国务院决定,解散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组建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在机构改革期间,仍负责管理原公司所属企业,待组建企业集团之后,再实行政企分开),该局为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局。(4月23日,国发[1998]11号)

  国务院侨办、建设部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出境租住公房和参加房改买房问题的规定 获准因私短期出境仍保留公职的归侨、侨眷职工,可继续租住原公有住房,并按当地标准缴纳房租。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职工,在出境前已经按国家及地方的房改政策规定参加房改买房的,出境定居后,其房产权属不变。出境定居的离休、退休、退职职工的原同住亲属(指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与其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凡同住一年以上者,可继续租住原公房,并按当地标准缴纳房租;原居住地施行房改售房时,经产权单位同意,可以按当地房改政策购买原公有住房。港澳同胞眷属职工、外籍华人眷属职工因私出境租住公房和参加房改买房,可以比照本规定办理。(4月21日,侨内会发[1998]002号)

  文化部印发《关于打击音像制品中违法经营活动具体应用法律法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意见》提出,音像制品经营单位批发、零售、出租崐违法音像制品20盒(张)以下的,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应给予警告,没收并销毁违法音像制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批发、零售、出租违法音像制品20-100盒(张),应给予责令停止批发、零售、出租,没收并销毁违法音像制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再次违法经营者,吊销其批发、零售、出租经营许可证。批发、零售、出租违法音像制品100盒(张)以上,应给予没收并销毁违法音像制品,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营业性录像放映场所放映违法音像制品的,应给予没收并销毁违法音像制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的行政处罚;再次放映违法音像制品的,除作出以上行政处罚外,责令停止放映;连续两次以上被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吊销《音像制品放映经营许可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的内容的音像制品的,应给予没收并销毁违法音像制品,没收违法所得,吊销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经营许可证,并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未经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应立即取缔,给予没收并销毁违法音像制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倍罚款的行政处罚。在二年内被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给予两次以上(含两次)行政处罚(除吊销许可证外)的音像制品经营单位,在年审换证时不予办理审核登记手续。应建立严格的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查证制度,对于已做出的行政处罚必须实施登记备案。在受理申请人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申请时,如发现有两年内被给予两次以上(含两次)行政处罚记录的,对其申请不予批准。(4月23日,文市发[1998]27号)

  中央纪委关于对贯彻执行制止奢侈浪费八条规定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中央纪委、监察部决定,今年6月至8月份组织中央纪委、监察部专项检查组,对一些地区和部门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检查的范围是《若干规定》发布以后,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的情况。检查的重点是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强调的三项工作:1、清理通信工具的情况;2、严格控制会议的情况;3、制止用公款吃喝玩乐的情况。这次检查分三阶段进行:6月10日至30日为自查阶段;7月1日至7月31日为重点检查阶段;8月1日至8月15日为总结汇报阶段。检查要求:着重检查抓落实、见实效的情况。要按照《关于落实制止奢侈浪费八条规定的检查提纲》逐条逐项地进行检查。对违反八条规定的顶风违纪案件,要发现一起,坚决处理一起,决不姑息迁就。(5月4日,中纪[1998]25号)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复,同意厦门大学作为“211工程”项目院校,在“九五”期间进行建设。厦门大学“211工程”建设的主要内容:重点学科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具体为:以重点学科建设为核心,重点建设物理化学与应用化学、海洋资源与环境、现代动植物生物学、信息光电子材料与信息技术、经济理论与管理、东南亚问题和台湾问题研究、高等教育学、国际经济法及台港澳法等8个学科建设项目,使其成为我国高水平博士、硕士人才培养和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的重要基地。(4月24日,计社会[1998]7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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