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电网峰谷分时电价的通知

闽政文〔1998〕377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鼓励用户在低谷时段多用电,提高省电网的负荷率,根据我省目前电力生产和供应情况,决定调整省电网峰谷分时电价实施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峰、低谷时段划分
高峰时段:8∶30~11∶30
     14∶30~17∶30
     19∶00~21∶00
低谷时段:23∶00~7∶00其余时段为平时段。

     二、实行范围:按省人民政府闽政[1994]11号文件规定执行。
  但三班制连续性生产未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工业用户,根据企业自愿原则可向电力部门申请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电力部门应给予支持。

     三、调整峰谷分时电价升降幅度
  (一)基价:为现行规定的综合电价中的电度电价(指目录电价和新电价,不含各种规费),小水电按批准的上网电价。

  (二)峰谷分时电价升降幅度:工业及非工业用户高峰时段用电按基价上浮50%;宾馆、饭店、酒家及各类娱乐场所等用户高峰时段用电按基价上浮30%。工业及非工业用户低谷时段用电由原来的按基价下浮50%调整为按基价下浮60%;宾馆、饭店、酒家及各类娱乐场所等用户低谷时段用电由原来的按基价下浮30%调整为按基价下浮40%。

    四、省电网对趸售单位和联网小水电的峰谷分时电价办法由省物委和省电力局另行下达,其峰谷的时段划分应按本通知执行。

  五、本通知下达后,趸售电力企业对本供电区内应由用电单位执行的峰谷分时电价应按本通知要求作相应调整。

  六、峰谷分时电价的其他实施办法仍按省政府闽政[1994]11号文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1998年10月1日的用电量起执行。

福 建 省 人 民 政 府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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