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发文

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医药商品交易会管理的通知 有关单位申请召开全国性医药商品交易会,必须报请国家经贸委批准。为加强对中药行业的管理,中药材、中成药的交易会管理工作将比照药品交易会的管理办法执行。各地经贸委、医药行业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医药商品交易会、展销会、博览会的管理,规范参会企业的交易行为,制止乱收费,取缔非法经营活动,杜绝购销活动中的不正之风。(9月2日,国经贸医药[1999]894号)

卫生部关于今冬明春在部分地区开展消灭脊髓灰质炎强化免疫活动的通知 在以下地区开展强化免疫:云南、西藏、新疆、辽宁、吉林省、自治区边境与周边脊灰流行国家直接接壤的地区(一线地区),以及与一线地区接壤的地区(二线地区);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人口超过当地人口10%的地区以及常规免疫与监测工作十分薄弱地区。上述地区在1999年12月5日和2000年1月5日对1996年1月1日至接种日期间出生的儿童,无论是否有免疫史或儿童出生地与居住地是否相同,在强化免疫期间一律接种两次脊髓灰质炎疫苗,两次间隔一个月。请各级政府加强对儿童强化免疫工作的领导,统一部署,明确责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动员,加强组织落实,保证活动质量,消除消灭脊髓灰质炎工作薄弱地区与特殊人群中可能存在的野病毒循环的隐患,防止外来输入病例可能造成的传播。(9月10日,卫疫控发[1999]第412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做好纠正高校招生收费“双轨制”工作的通知 坚决纠正高校招生收费“双轨制”。对享受同等教育、在同一专业读书的学生,必须执行相同的学费标准。对今年扩招中已经实行收费“双轨制”的地方,必须坚决纠正,对实行“双轨制”多收的学费,由省级人民政府责成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按学校财务隶属关系分别收缴中央和省级财政。坚决查处各种乱收费。各地物价、财政、教育、监察等部门要对高校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省级政府批准的收费项目之外的乱收费行为,包括超过规定标准多收学费、住宿费的,利用学生转学、转专业巧立名目收费的,与招生分数挂钩收取“赞助费”的,均要从严查处,抓典型曝光,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利用招生之机行贿受贿、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各地要根据学生培养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逐步提高学费标准,同时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健全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特困生补助制度和学费减免制度,多创造一些勤工俭学的机会,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都能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各级政府要增加对学校的投入,做好今年和明年扩招的经费安排工作。收缴财政的学费收入,要专项用于帮助学校解决办学经费的困难,不得挪作他用。(9月24日,计电[1999]93号)

海关总署通知,任命周卓为为福州海关关长;免去蔡水官的福州海关关长职务。任命蔡水官为福州海关巡视员。任命毛新堂为厦门海关关长;免去杨前线的厦门海关关长职务。
(8月18日,署人[1999]592、593、594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核查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意见的通知意见》提出,清理核查范围和内容:清理核查的财务挂帐,是指各级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或基层社在1993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棉花企业截止到1999年8月31日)期间,实际发生的自身无法弥补的没有形成有效资产的各项损失占用的银行信贷资金和财政性资金及其他资金。为促进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对供销合作社棉花企业库存的地方储备棉和商品棉数量、成本等情况一并进行清查核实。此外,对县级(含县级)以上各级供销合作社转拨财政性资金、收取所属企业管理费和经营利润、占用所属企业资金及其分布形态等情况,也进行调查核实。清理核查工作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清理核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积极抽调人员,采取有力措施,按时完成各项任务,确保清理核查结果准确、真实。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弄虚作假、任意调整清理核查统计数据以及阻挠调查核实和清理核查工作,如有违反的要严肃查处。各级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业或基层社,要积极配合做好调查核实和清理核查工作,如实提供核算资料、占用银行信贷资金和财政性资金等情况,实事求是说明财务挂帐成因,不得更改原始帐目。(9月16日,国办发[1999]8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抗旱工作的通知一、广辟抗旱水源,大力推广节水措施。二、大搞以节水为中心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提高抗旱能力。要以抗旱节水为中心,以修复水毁工程、除险加固、灌区节水配套改造以及各种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为重点,加强中小河流的治理,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科学施工。要确保工程质量。三、全力抗旱保秋播,争取秋冬作物一播全苗。要合理安排今年的秋冬种结构和布局,压缩不适应市场需要的农作物种植面积,扩大优质高效作物面积,优化秋冬种整体结构。四、关心群众疾苦,安排好严重干旱地区群众的生产和生活。严重干旱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要千方百计确保灾区群众口粮、农作物种子和牲畜饲草供应,引导群众发展多种经营,搞好生产自救。对一些重灾户、五保户要给予优先安排。崐要管好、用好各项救济资金和物资,层层建立和落实责任制,及时做好救济粮的组织调运和救济款发放工作,确保灾区社会稳定。五、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作配合工作。各地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领导,组织广大干部群众紧急行动起来,全力以赴投入抗旱保秋播。(9月29日,国办发明电[1999]10号)

信息产业部关于开展计算机2000年问题大检查有关事项的通知检查的范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所属涉及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有关单位。检查的时间:1999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检查的方法:自查、互查、抽查相结合,以自查为主。(9月29日,信产明电[1999]5号)

国家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从大局出发,积极推进农电体制改革,实现城乡用电同价,实现城乡一体化管理,建立起符合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农村电力体制。二、正确处理改革、改造和同价的关系,共同推进“两改一同价”工作。各省在制定和推进本省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时,要注意与电网改造进度相结合。三、坚持电网统一规划和统一管理,进一步加强电力行政管理。四、加快乡镇电管站改革步伐,实现县(市)乡(镇)电力一体化管理。必须改变乡镇电管站现行管理模式,取消中间管理环节,将乡(镇)电管站全部改为县供电企业的营业所,其人、财、物纳入县供电企业统一管理。乡镇电管站的改革要排出明确的时间表,务必按期完成。改革和管理要一起抓。特别是“三公开”(电量公开、电价公开、电费公开)、“四到户”(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五统一”(统一电价、统一发票、统一抄表、统一核算、统一考核)要常抓不懈。五、坚持一县一公司(企业实体)的改革原则,为电力工业管理体制改革打好基础。六、加强领导、监督和协调,确保农村电力体制改革顺利实施。(9月21日,国经贸电力[1999]915号)

中国证监委关于核准福建天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 同意福建天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500万股,每股面值一元。该公司的国家股、法人股和内部职工股暂不上市流通。(9月15日,证监发行字[1999]124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重新确定向沿海省区市授权管理海洋的函 确定明年上半年对全国海洋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国家将重新确定对沿海省区市海洋管理授权问题,决定只对具备下列条件的省区市授权行使海洋管理权。1省级人民政府设有厅级或副厅级独立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设有与其他部门共同组建的厅级包括海洋的行政主管部门(部门名称中须有“海洋”二字)。2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必要的工作经费(海域使用金应主要用于海洋管理工作)。3有海上执法队伍和“海监”船只。4其他必要的设施和设备。5能严格执
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对不具备上述条件的省区市收回或不授予海洋管理权,其所邻海域由国家海洋局所在海区分局直接管理。各分局要严格按照去年国务院赋予国家海洋局的职能权限,加强海洋管理工作。(9月27日,国海办发[1999]4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做法的通知 为统一税收政策,严格执法,保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税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地自定的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凡与个人所得税法不一致的,一律停止执行,由各地税务机关或提请当地政府立即发文纠正。今后,各地应严格按照税法的统一规定执行,不得再擅开减免税口子。(9月28日,国税发[1999]181号)

国家计委关于1999年秋粮收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秋粮收购价格安排原则。今年秋粮收购价格安排,要有利于优化粮食种植结构,促进总量平衡;有利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现顺价销售,增加粮食出口,减轻财政负担;保证农民获得合理收益,防止粮价过度下跌,挫伤农民生产积极性。同时,要注意与夏粮收购价格水平相衔接。二、合理确定秋粮收购价格水平。玉米定购价可调低到保护价水平。辽宁、吉林、黑龙江和内蒙古东部玉米收购保护价格可在每50公斤40元-46元(水分18%)之间安排。中晚稻的保护价应基本稳定在去年水平,定购价可调低到保护价水平。三、认真执行粮食收购价格政策。凡列入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品种,等内各等级粮食的收购保护价格均要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粮食购销企业要按保护价敞开收购,严禁停收、限收、拒收或者压级压价收购。禁止将低等级粮食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或将其收购保护价定价权限下放给市县级政府。个别地区已将等内粮食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或定价权限下放给县级政府的,要立即纠正。四、继续落实好优质优价政策。对内在品质好、消费者认可、市场销路好的优质粮食品种,收购价格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物价部门的指导下,按照“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自行确定,实行单独收购、单独储存、单独销售。要进一步拉开粮食的等级差价,逐步做到分等收购、分等储存、分等销售。五、辽宁、吉林、黑龙江和内蒙古东部地区要进一步拉开玉米收购前、中、后期的季节差价。六、进一步做好地区间的价格衔接工作。毗邻省份之间已经衔接好的价格政策,各方要统一行动,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动。七、加强对粮食购销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压级压价、拒收限收、亏本降价销售等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10月4日,计电[1999]96号)

国务院决定:授予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626个集体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称号,其中福建省受表彰的有宁德地委、地区行政公署、漳州市人民政府、泉州市人民政府、永安市人民政府、上杭县人民政府、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计委、福建省教委等8个;授予吴登云等628名同志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称号,其中福建省受表彰的有:福鼎市民委主任雷朝瑞、中共罗源县白塔乡党委副书记叶明、漳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助理许少钦、中共松溪县委常委、宣传部长陈建华(女)、中国光大银行福州直属支行行长兰益江、中共晋江市委常委、宣传部长丁聪枝等6名同志。(9月27日,国发[1999]16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加强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的意见 《意见》提出,把专利工作纳入企事业单位技术创新的全过程,建立健全专利管理制度。在研究开发立项时,要进行专利信息的研究、分析。对于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应选择专利申请的类型、时机、国家和地区,及时取得专利保护。在技术创新全过程中,要注重专利信息的利用。制定和完善政府计划中的专利管理办法,妥善处理国家、集体与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健全完善专利法律法规,加大专利保护力度。重点抓好生产制造、商品流通、技术贸易等领域的专利保护工作,严肃查处冒充专利行为,加大专利处罚力度。规范专利许可贸易,促进技术商品化、产业化。广泛调动全民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推动全社会的技术创新活动。合理界定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界限,提高职务发明的奖酬标准。对于专利权的职务发明人、设计人和主要实施者,应依法给予与其实际贡献相当的报酬或股权收益。大力发展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对于以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为主的专利中介服务机构,经认定后可按照非营利机构运作和管理。加强专利信息网络的建设和专利信息的利用。采取有效措施,为专利工作切实成为技术创新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营造有利的政策环境。大力加强专利宣传和人才培训,提高全社会专利保护水平。切实加强政府对专利工作的领导,推动技术创新。(9月27日,国知发办字[1999]第145号)

国家环保总局等六个部门通知定于1999年11月对限期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车用含铅汽油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按照国办发[1998]129号通知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自查。国家环保总局、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科技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组成中央检查总团,于1999年11月份对部分地区进行实地检查。(9月27日,环发[1999]219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控制造修船基础设施重复建设意见的通知《意见》提出:“九五”后两年,不分建设性质(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不分资金来源(内资或外商投资),不分限上限下,各地区、各部门一律暂停审批干船坞、浮船坞、船台以及舾装、修船码头等造修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十五”期间,根据国家发展规划和国际船舶市场需求状况,对确有国际竞争力的造修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国防科工委提出审查意见,由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审核后报请国务院审批。利用现有造修船基础设施,为扩大品种、提高质量和增强产品竞争力而进行的造修船工艺装备改、扩建项目和外商投资企业增资项目,总投资在限额以上的大中型项目,由国防科工委提出审查意见,属于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审批权限的,由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审批;属于国务院审批权限的,由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报请国务院审批。总投资在限额以下的,由国防科工委审批,并报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备案。对外商投资项目,由外经贸部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复文件办理有关手续。各有关商业银行在审批造修船设施建设项目贷款时,应要求申请贷款方出具国家有关部门对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凡未经国家批准的项目,一律不予贷款。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清理自1995年以来审批的1万载重吨及以上造修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与资金来源情况,国防科工委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对这些项目进行复审。对未按国家规定审批的项目,需经上述四部委重新核准。未经核准的项目,有关商业银行一律不予贷款,海关不予放行进口设备与材料。凡不上报的,一经查实即予以通报并撤销项目。(10月2日,国办发[1999]87号)

教育部关于规范高校毕业生招聘工作维护教育教学秩序的通知各地方、各部门和各高等学校要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建立起科学、规范的招聘工作程序和制度,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确保毕业生就业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用人单位到高等学校招聘毕业生的活动应安排在每年11月20日以后的休息日和节假日进行,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提前进校开展招聘活动。用人单位到高等学校举办招聘活动应当首先与学校毕业生就业部门联系,在征得学校毕业生就业部门同意后,方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用人单位在高校招聘毕业生时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择优、自愿”的原则,不得发布虚假广告或作虚假宣传,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招聘毕业生。对未经批准或在11月20日以前联系招聘活动的用人单位,学校不得接待并坚决制止。任何单位和部门举办以毕业生为主的各种社会招聘活动或供需见面会必须征得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同意或批复,纳入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管理程序,严禁社会上形形色色的单位打着“人才市场”的旗号以赢利为目的举办各种毕业生招聘活动,以免引起混乱,影响稳定的大局。(9月30日,教学[1999]16号)

国家煤炭工业局、国家内贸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贯彻执行〈煤炭经营管理办法〉依法整顿煤炭经营秩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意见》提出整顿煤炭经营秩序工作的总体安排:第一阶段,从现在起至10月底,集中力量开展宣传教育和调查摸底工作。第二阶段,从今年11月至2000年6月底,开展整顿治理工作。对非法煤炭经营企业予以取缔;对有证但不具备煤炭经营条件的企业,撤销其煤炭经营资格,由煤炭经营资格审批部门吊销其煤炭经营资格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有证并具备煤炭经营条件但有违规行为的企业,要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仍达不到标准的,要撤销其煤炭经营资格。要加强执法监督,边整边改。通过整顿,取缔非法煤炭经营企业,禁止非法煤矿生产的煤炭进入流通环节,禁止任何单位采购、经销非法煤矿生产的煤炭。第三阶段,2000年7—10月,开展检查验收工作。各地要组织力量,对本行政区域内整顿工作进行自查。在此基础上,向整顿煤炭经营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由整顿煤炭经营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力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9月30日,煤行管字[1999]第205号)

国家煤炭工业局、国家内贸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成立整顿煤炭经营秩序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相应成立本行政区域整顿煤炭经营秩序领导小组和办公室。(9月30日,煤办字[1999]第204号)

国家煤炭工业局、国家内贸局决定,成立煤炭经营资格审批办公室。办公室负责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煤炭经营企业经营资格的审批工作。(煤行管字[1999]第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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