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的通知
闽政文〔1997〕143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根据3月29日省长办公会议的有关部署,决定结合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在全省开展以工程质量安全为重点的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一)“八五”以来无立项、无报建(指94年以来开工的工程)、无证设计、无证施工、无施工许可证、无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无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的工程;
(二)在建工程,重点是高层建筑、重要的公共建筑、厂房和住宅;
(三)有结构质量安全隐患的工程,业主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的工程和用户自行改建、加层、装修而影响结构安全的工程;
(四)对工程质量有举报线索或群众反映强烈的工程;
(五)“三资”项目工程;
(六)村镇二层以上建筑,特别是学校、商场、影剧院等公共建筑和生产性建筑;
(七)莆田县杨国盛设计及郑建霖承包的工程,新光电子有限公司厂内的全部建筑物;
(八)“八五”以来的竣工工程(除上述已包括的工程外)。
二、检查办法
实行分级、分部门管理,业主负责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采取业主自查、部门复查、政府组织建设等有关部门抽查的办法。
(一)自查
1、业主对其所有的工程(包括“八五”以前)进行自查、自纠;
2、设计单位对所设计的工程进行回访;
3、施工企业对正在施工的工程进行自查, 对已竣工的工程进行回访。业主自查自纠资料汇总后,报其上级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单位,将资料汇总报工程所在地建筑质量安全检查办公室;设计单位在回访中发现有结构安全隐患的工程,应立即通知业主,并分析原因,采取对策;施工单位在自查回访中,对因施工质量引发的结构安全隐患应负责处理。设计、施工单位回访、自查情况应及时报主管部门。
(二)复查
由主管部门负责督促业主自查、整改,在上述单位自查、回访、整改的基础上,主管部门组织力量进行复查,同时负责将资料汇总报同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办公室。
(三)抽查
1、在自查、复查的基础上, 由地(市)政府组织所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进行抽查,同时将资料汇总报省建筑质量安全检查办公室。
2、在地(市)抽查的基础上, 由省政府组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进行抽查,抽查办法另行通知。
(四)村镇房屋建筑工程,由乡(镇)政府组织自查,县(市、区)政府组织建设行政主管等有关部门复查,地(市)政府组织建设行政主管等有关部门抽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派员参加),同时将资料汇总报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办公室。
三、检查时间
第一阶段:为“检查范围”中的(二)、(四)、(五)、(七)条所列的工程。业主自查及主管部门复查、汇总工作于6月10日结束,各级政府抽查后于6月下旬将检查材料汇总按表(五)报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办公室。省政府组织建设等部门的抽查于7月上旬进行。
第二阶段:为 “检查范围” 中的(一)、(三)、(六)、(八)条所列的工程。先由业主自查、自纠,设计、施工单位进行回访,8月底前,将自查、 回访需要处理的问题在主管部门复查的基础上,由主管部门汇总报所在地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办公室。9 月份由各级政府对查出的有问题的工程,组织力量进行复查,10月底结束,并将检查材料汇总上报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查办公室,省抽查工作11月上旬进行。
四、组织领导
为保证检查工作顺利进行,搞好组织协调,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决定成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领导小组。由黄小晶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张志清副秘书长和省建委邹学栋副主任任副组长,成员由省政府办公厅、外经贸委、教委、计委、工商、监察等部门领导组成,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办公室设在省建委。各地(市)、县(市、区)政府应相应成立强有力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检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工作。
五、检查要求
(一)检查工作必须严肃认真,自查、自纠、回访工程应覆盖所有的项目,做到一个不漏。
(二)凡有结构质量安全隐患的工程,应由业主负责,立即委托有资格的鉴定单位进行鉴定,并予以加固;对确认为危房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按规定进行处理,确保人身安全。
(三)这次大检查要与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相结合,查漏补缺;与贯彻落实“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相结合,建章立制;与落实整改相结合,严禁边查边犯。
(四)各地(市)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的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五)检查用表详见附表一至表五。有关单位应认真填报。
六、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的领导,组织力量要到位,整顿措施要到点,确保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工作按质如期完成。各业主、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要求立即行动起来,全面进行自查、回访、整改,确保检查工作覆盖到应查的每一个工程。各有关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责,协调配合,加强督促、指导,不许相互推诿,严肃、认真、全面地完成检查工作,严禁走过场。对不履行职责、检查不到位、渎职、失职、玩忽职守,而出现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的责任。
附件:建设工程项目登记表(略)
福 建 省 人 民 政 府
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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