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机关发文

省政府批复 同意仙游县为我省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化县。(闽政[1998]文474号)

省政府批复 同意莆田县为我省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化县。(闽政[1998]文475号)

省政府批复 同意浦城县为我省农村水利初级电气化县。(闽政[1999]文1号)

省政府批复 同意福鼎市为我省农村水利初级电气化市。(闽政[1999]文2号)

省政府批复 同意龙岩市市区1998年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679元(砖混一等结构)。1998年售房成本价执行至1999年6月30日止。(闽政[1999]文7号)

省政府批复 同意厦门市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厦门城市合作银行机构规格为副厅级。(闽政[1998]文498号)

省政府批复 同意福建兴业银行上海分行机构规格为副厅级。(闽政[1998]文499号)

省政府办公厅批复 同意福厦漳高速公路通行费车公里费率定为0.45元;对短途行驶两个站以下的车辆实行区间基价征收办法。现行高速公路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不变。(闽政办[1998]251号)

省政府办公厅批复一、鉴于乌龙江大桥承担着繁重的交通量,长期超荷载运行,墩基、桥面受损严重,为确保大桥行车安全,同意对乌龙江大桥封闭并进行适当防护与维修。请福州市会同省交通厅等有关部门,提出具体维修方案,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审定后实施,争取在较短时间内完成维护工作。维修期间应加强324国道峡北至峡南段交通管制,机动车辆改由福泉高速公路连接线通行。二、严格控制维修加固经费,费用经省交通厅核定后,从乌龙江收费站1999年度通行费收入中列支,并按该站省市分成比例由省市共同承担。(闽政办[1999]10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罗宁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经营问题的批复一、原则同意罗宁公司建设、养护、经营、管理宁德城关至罗源上楼33.7公里高速公路,八都、飞鸾、罗源三个通行费征管所划归罗宁公司管理,期限30年(自1998年4月1日起至2028年3月31日止,如国家政策调整,从其调整)。其通行费收入专项用于罗宁高速公路建设还贷。二、有关收费延期事宜,请按省政府闽政办[1997]164号文件规定办理。减免税问题,按省政府闽政办[1997]91号文件精神办理。(闽政办[1999]11号)

省政府办公厅批复鉴于104国道柘荣车辆通行费征收站位于柘荣县城规划区内,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将104国道柘荣车辆通行费征收站由原址迁至104国道2067K+900米处,其征收标准及管理办法不变。(闽政办[1999]13号)

省政府办公厅通知在省级机构改革未进行之前,我省装饰装修管理工作仍按照《国务院批复通知》(国办通[1992]31号)以及省政府[1991]111号专题会议纪要第四条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我省室内装饰装修管理问题的通知》(闽政办[1992]41号)等文件的规定执行。省室内装饰装修领导小组核发的室内装饰资质证书仍然有效。各级二轻局(总公司、总会)、建设主管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装饰装修行业的管理工作。(闽政办[1998]2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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